擅自转卖法院查封财产 一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

日期:10-08
财产法院机器设备

查封、扣押、冻结,是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保护申请人的债权,禁止被执行人对其财产进行处分的控制性措施,也是保障执行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如果有人明知财产已被法院查封,仍私自将该财产转让给他人抵债,这后果会是怎样呢?日前,厦门市同安区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2016年5月23日,厦门市同安区法院依法受理了叶某与刘某及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刘某经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次日,叶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于当日作出民事裁定,对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以15万元为限。2016年6月1日,法院依法对案涉公司的5台注塑机及辅助设备进行查封,且指定刘某进行保管,并依法告知刘某不得转移、毁损、变卖、隐藏被查封的机器设备。2016年6月21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同意于2016年9月30日前分两期偿还叶某借款101000元及利息。然而,刘某并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随后叶某到法院申清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实地到厦门市海沧区某工业园调查,发现在原厂址保全查封的5台机器设备已经被刘某非法处置。经法院调查核实,刘某于2016年11月15日将其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抵债转让给邻居尚某,尚某又将这些机器设备交给其亲戚邱某经营管理。邱某用这些机器设备成立了厦门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10月25日将厦门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整体转让给吴某经营,现所有的机器设备均由吴某实际占有。

经法官查明,刘某明知厦门维友科技有限公司的5台机器设备已被法院查封,并且自己作为保管人,仍然将这些机器设备处分转移给他人,其行为涉嫌犯罪。今年5月27日,法院将刘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7月5日,刘某在厦门市思明区斗西路某小区被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9月12日,同安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判决刘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法官说法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不少当事人认为自己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但实际上,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否则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明知法院已对其经营的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的5台注塑机及辅助设备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仍对该财产予以变卖,情节严重,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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