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要求不得组织快递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快递联合涨价或涉嫌违规

日期:12-15
快递企业广东省

图片来源于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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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杨霞

12月14日,广东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了《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78号)(下称新版《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广东省人民政府2013年4月28日公布的《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同时废止。

该新版《办法》分为七章,共38条,从经营主体、快递服务、快递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进一步保护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推动广东省快递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其中,在监督检查方面,新版《办法》第三十一条要求: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得组织企业达成垄断协议、实施垄断行为。

加强反垄断执法和市场监管近日备受关注,这一规定迅速引发热议。

就在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宣布,已对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收购中邮智递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等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了调查,并依据《反垄断法》第48条、49条,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无论是丰巢等智能快递柜企业,还是快递企业、快递行业组织,均面临反垄断的合规要求。

界面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原《办法》第三十三条已针对垄断行为做出规定:“快递行业协会不得利用自身地位实施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防止企业恶意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快递物流行业专家赵小敏对界面新闻分析,过去的《办法》对于快递行业协会利用自身地位实施价格垄断的行为并没有给出明确界定,此次广东出台新版《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快递行业组织对快递企业垄断行为的监管责任,涉及的主体包括快递行业组织、快递企业两方。如果出现快递共同操纵涨价等涉嫌垄断的行为,更容易界定、执行与落实。

快递企业联合涨价,此前已有先例。

2019年9月,《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一份“通达系”快递公司内部通知,宣布上调深莞区域内下属网点出港成本,并要求各分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前通知所合作客户,于2019年10月1日起提高快递费用。

申通、圆通、中通、百世、韵达五家快递公司总部均否认曾下发或收到相关通知,称涨价仅是当地区域快递加盟商的行为。

实际上,过去几年来,电商快递公司逢双十一等电商促销高峰旺季宣布涨价,在行业淡季则下调价格,已经成为常态。

随着我国快递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头部的快递公司占据了绝大多数市场份额,快递企业共同宣布调整快递费用的行为是否涉嫌垄断,存在争议。

例如,在2019年双11前夕,部分快递企业宣布调整价格,一度引发电商从业者向主管部门投诉。对此,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在2019年11月6日召开全省快递行业涉嫌垄断行为告诫会,通报了部分快递行业企业存在的协同涨价、限定交易等涉嫌垄断的违法行为,并就《反垄断法》进行了条款性普及,对规范经营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与此同时,浙江省消保委也就快递行业维护消费者权益提出了要求。

广东省新版《办法》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赵小敏指出,新版《办法》规定,快递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快递用户。

这一规定有利于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对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有直接帮助。

广东省一直是我国的快递大省,据广东省邮政管理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1—6月份,广东省快递服务业务量累计完成91.4亿件,快递服务业收入累计达961.3亿元,均为全国第一。

其中,广东省快递服务业收入占全国比重首次达到1/4,业务量占全国比重达到27%。广州、深圳两市继续领跑,以30.9亿件、24.2亿件分列省内一二;揭阳、东莞市表现亮眼,快递业务量与收入排名靠前,远超部分省会城市。

新版《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施行,对国内整个快递行业而言,都具有示范意义。

除了广东省有快递相关反垄断规定以外,2019年12月26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也曾印发《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围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串通涨价等行为,列出了12条“不准”的情形。

自2013年3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七条也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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