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藏品持续升温 也要警惕风险

日期:07-26
数字藏品NFT

作者:陈兵张天蓉

[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1月初到4月底,国内数字藏品的每日发行额从100万元提升到了1330万元,增长超过10倍。]

自2021年下半年起,数字藏品吸引了文物界、传媒界、互联网企业等纷纷入局,越发令人关注。如何在抓住风口、赋能产业发展的同时,防范其中存在的风险,维护行业健康发展是重中之重。

数字藏品交易活跃、快速发展,

也纠纷频发、风险潜藏

数字藏品是指使用区块链技术,对特定的作品、艺术品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在保护其数字版权的基础上,实现真实可信的数字化发行、购买、收藏和使用。数字藏品利用区块链技术信息透明、不可篡改、可溯源等特点,能够快速且清晰地确定、查看一幅数字作品的身份特征、创作者信息以及流通详情,这大幅提高了数字作品确权和追溯的效率。它能保护创作者的作品不被滥用,并有可能在流通过程中为创作者提供收入。由于数字藏品发售很多份,单份藏品的价格变低,这让普通用户也能用较低的价格收藏和欣赏优秀的作品,有利于文化的传播,也利于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数字藏品是完全以数字化形态存在的一种资产,一般是基于区块链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通证)技术生成的一种电子形态。但是,我国的数字藏品与国外通常运行的NFT有着本质区别。NFT主要是基于去中心化的公链发行,比如以太坊链,其最核心的特点是不受管理,不受控制,没有任何人或者机构进行监督,它的价值由市场来决定,这也导致了NFT容易被炒作的风险。而国内各个平台的底层建设基本都是建立在各自的联盟链之下的,比如蚂蚁链,国内政策对联盟链核心的要求是“可管可控”。此外,NFT可以匿名交易,可使用虚拟货币交易,而国内购买数字藏品需实名制账户且不能使用虚拟货币交易,只能通过人民币或数字人民币交易。可见,我国数字藏品虽然是基于NFT技术展开运营,但是其与通常场景下的NFT技术及产品不同,可视为负有严格监管义务形态的特定化的NFT。

目前,国内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几大互联网公司均有相关交易平台,如阿里的鲸探平台、腾讯的幻核平台。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1月初到4月底,国内数字藏品的每日发行额从100万元提升到了1330万元,增长超过10倍。根据《数字藏品应用参考》统计,截至2022年7月上旬,国内数字藏品平台数量已经超过700家。随着数字藏品在国内各大交易平台的火爆热销,相关行业协会等密切关注数字藏品行业发展态势。

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呼吁会员单位,共同发起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要求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这为数字藏品市场规制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利于数字藏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为落实《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所提出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行业协调、自律作用,营造良好市场发展环境”政策精神,由中国文化产业协会主办,联合各有关协会、机构共同发起的“中国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和高质量发展论坛”于2022年6月底在北京举办。在中国文化产业协会牵头下,近30家机构联合在北京发起《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发展倡议》,反对二次交易和炒作、提高准入标准,成为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共识。参与各方涵盖文旅产业专业机构和协会、文化央企、IP机构以及腾讯、百度等互联网科技公司,是目前行业覆盖方最广的自律公约。该倡议为数字藏品行业提供了未来发展方向。

2022年7月14日,2022可信区块链生态大会暨首届信任科技大会在北京举办。会上发布了《可信数藏计划自律守则》和可信数字藏品平台名单。《可信数藏计划自律守则》由“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联合业界共同发起,提出十条数字藏品合规要求。目前,已有包括央视网、腾讯、百度、京东、趣链、红洞、纸贵等36家单位正式签署了自律守则。可信数藏平台首批成员单位包括新华网、央视网、腾讯、蚂蚁集团、百度、红洞科技、京东数科、中国移动研究院等19家单位。

近期,《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增加了新的规则,明确数字藏品二级交易为严重违规行为,对违规公众账号将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及限制账号部分功能直至永久封号的处理。数藏平台“NFTea数字茶票”公众号2022年6月被封,理由即是“存在虚拟货币交易或数字藏品二级交易相关经营活动”。

数字藏品行业领域存在的

现实与潜在的规制风险

1。数字藏品行业存在侵害金融秩序的风险。

数字藏品具有虚拟特征,且具有互联网世界中普遍存在的网络效应、规模效应、聚集扩散效应,又与资产、金钱直接关联,稍有不慎就会陷入脱离社会及实体经济的真实需求、凭空炒作、造假欺诈等乱象之中,需警惕行业野蛮生长。

当前,数字藏品行业中的服务平台参差不齐,有不少中小规模的数字藏品平台不但炒作风气浓厚,甚至涉嫌无照开展业务。数字藏品交易中存在不少通过做高价格以吸引其他投资者参与炒作,以及利用普通人常有的害怕错失心理圈钱行骗的现象。2022年6月28日,光艺数藏因其法定代表人被传大量囤积藏品获利,该平台数字藏品价格出现大幅下跌,并出现“跑路”传言。同时光艺数藏的数字藏品是否上链也存疑。

2。数字藏品行业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

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披露NFT产品的信息或隐瞒数字作品真实情况的现象,其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实践中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2022年6月15日,数字藏品平台“链玩”的微博账号发布了一篇使用古天乐形象的推广文章,宣称“链玩与著名影帝的强强联合”,随后,古天乐经纪公司声明其从未与链玩合作。链玩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之嫌。

3。数字藏品行业存在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

通过数字藏品平台将作品上链的主体,可能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作品实物的所有权人,也可能是没有任何权利的第三人。如果没有任何权利,而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铸造为NFT数字藏品并发行、销售,将侵害他人的著作权,其中也涉及平台责任。2022年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在被告经营的平台上,有用户在未经作者授权的情况下铸造并发布“胖虎打疫苗”数字作品,该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数字作品,同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4。数字藏品行业存在二次交易炒作的风险。

当前部分平台,譬如,幻核、灵稀等不支持数字藏品流通交易及赠送,杜绝了数字藏品二次流转的可能,在确保平台内藏品无法进行价格炒作的同时,该模式也导致了平台用户的活跃度相对下降,数字藏品无法流通便只有欣赏作用,出现商业价值相对较低的情况。部分平台限制二次交易并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平台内赠送。譬如,鲸探允许购买数字藏品180天后首次赠送,获赠2年后可以再次转赠。这种方式使用户可以在平台外将数字藏品出售,再回到平台中通过赠予的方式进行交付,从而形成交易闭环,然而,也存在炒作的可能。还有部分平台允许平台内交易,用户购买藏品后可以直接在平台挂售,譬如第九空间等。这种方式即平台开放了二次交易市场,存在炒作可能,需采取科学精准有效的监管,提高监管技术和监管效能。

究其原因,当前在数字藏品业内催生炒作风险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缺乏对数字藏品定价的合理机制。2021年6月,阿里巴巴旗下的数字藏品销售平台鲸探和敦煌美术研究所推出了两款限量藏品,单张价格9.9元,一经发售即售罄,随后其中一款名为“敦煌美术研究所幸运飞天”的数字藏品,在二手交易平台闲鱼被挂出近百万元的转售天价。此番二级市场的天价炒作以平台下架该商品告终。由此,也促使国内各大平台更加警惕数字藏品的金融化风险。其表明国内数字藏品的发行定价缺乏对市场预期的准确判断,价格发现过程仍显得较为混乱,使得我国数字藏品业因担心再次出现剧烈的炒作现象,而一直未能正式全面开放数字藏品的交易、流通市场,致使数字藏品仍缺乏价值认定和实现的正式渠道,也诱发了非正规渠道恶性炒作的风险。

规范我国数字藏品

合规运营的相应举措

数字藏品是新生事物,相关监管机构和部门尚未对其发展作出明确且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易出现滥用技术、盗用版权、虚构价值等交易不规范、恶意炒作等问题。近期业内发起的《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发展倡议》,虽对风险防范有一定作用,但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目前,尚未对数字藏品进行准确界定,也未对有关交易平台进行规范和监管,相关法律仍处于空白状态。随着数字藏品市场持续升温,相关部门应厘清数字藏品属性,并将其纳入监管体系,以推动这一新兴行业规范发展,避免可能引发的金融或法律风险。

首先,对数字藏品的概念应有明确界定,对平台宣传的数字藏品的唯一性、不可复制、不可篡改、永久存在需有详细的规定与解释规则,特别是对其唯一性的认定及标准。

数字藏品的唯一性要求每一份数字藏品在区块链上拥有独一无二的序列号。幻核发行的数字藏品在腾讯区块链上具有唯一的代码,鲸探发行的数字藏品在蚂蚁链上具有唯一的代码,但是如果同一件作品在采用不同区块链技术的平台上发售,就无法保证其真正具有“唯一性”,消费者希望购买的藏品只在一个平台上发售,但作品的所有者或品牌方为了获取更多收益更想在不同平台发售,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对数字藏品的唯一性作出清晰的限制,有关部门应建立统一藏品登记平台,杜绝同一链下作品赴多条联盟链重复发行。

其次,数字藏品发行中存在创作方、代理方、发行平台、消费者,应理顺数字藏品发行中各方的法律关系。

目前数字藏品的发行通常是由作品创作方授权平台制作成数字藏品进行发行;或通过代理方和平台合作进行发行。无论是创作方还是代理方,和平台之间都是一种合作关系,发行的收益按照约定进行分成。但消费者在平台购买数字藏品,是与平台建立交易还是与创作方、代理方建立交易,需要进一步明确,这决定了数字藏品交易能否适用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物相关规定。

再次,当前数字藏品业态快速发展,针对新业态需抓住其基本特征,做好内容监管,协同机构监管与平台监管的关系。

数字藏品是能够体现原创性、艺术性的内容,需防范炒作,防止成为利益输送的工具,为此,要建立数字藏品内容审核制度。平台在发行数字藏品前,应先交由监管部门审核,对发行的内容和数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才能进行上线发行。这就需要建立较为详细的数字藏品内容标准,保障发行的数字藏品具有创新性、艺术性,真正具有收藏价值。同时,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在进行数字藏品内容审核时也应对作品授权等方面进行审查。为了防范数字藏品金融风险,还应规范数字藏品交易机制,二次交易也应该在监管下有序进行,防止投机炒作。为此,可探索由行业监管部门联合主要平台企业启动数字藏品二次交易市场的建设,有序推进二次交易流程合规建设,在风险可管可控的情况下提升市场运营效益。

最后,针对数字藏品业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在遵循消费者保护一般规律的前提下,制定有针对性的权益保护办法。

目前已出现许多消费者投诉【进入黑猫投诉】平台的案件,如近期有多名消费者投诉微店平台入驻店铺虚假发货,消费者既没有收到数字藏品,也不能退款。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需要法律法规明确消费者在数字藏品交易中的知情权和其他相关权益,且通过建立投诉平台完善维权机制。

(陈兵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数字经济交叉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张天蓉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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