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回应潼关肉夹馍等商标纠纷

日期:12-12
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最高法

人民法院报

行业协会或有关组织是否可依据其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通过诉讼请求他人支付加盟费?最高法称不支持行业协会等依据地理标志收费

文/周蕤

此前有相关媒体报道,在河南洛阳有几十家小吃店的商户们因招牌上的肉夹馍前带了“潼关”两个字,被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给告了,要求赔偿金额3-5万元不等。而且被告知,如果这些商户还想继续使用该商标,就需要缴纳99800元。那么,行业协会或有关组织是否可依据其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通过诉讼请求他人支付加盟费?对此,最高法表示: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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