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潼关肉夹馍”事件被诉商户能否获得退款赔偿?协会:12月15日统一反馈
来源:九派新闻
据北青-北京头条报道,12月12日“潼关肉夹馍”事件有多家被诉商户已接到协会撤诉的通知,但也有被诉商户在协会道歉并停止维权后,案子仍于近日开庭。更值得关注的是,有被诉商户败诉后已赔偿,也有商户被诉后与协会达成和解并赔款换取对方撤诉,这两类商户均希望协会退款,但协会将如何处理目前仍未知。
潼关肉夹馍协会的主管部门潼关县商业行业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协会此前收取的8笔会费已退还,至于此前起诉相关事宜善后处理情况并不清楚。协会律师称,协会的工作人员表示后续处理要等到12月15日统一反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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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数百家带有“潼关”二只字的小吃店
多家店铺因名称中含有潼关肉夹馍被起诉,潼关肉夹馍协会商标维权引发争议。
今年7月底,潼关肉夹馍协会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200余家小吃店、快餐公司等诉至法院,近几个月内有210个开庭公告,诉讼地域涉及内蒙古、河南、浙江、天津等全国18个省份。
11月24日,“潼关肉夹馍协会”登记机关潼关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九派新闻,该协会是一个社会团体组织,民政局每年会对该协会进行年检活动,该协会从成立到现在年检都合格。
法院驳回潼关肉夹馍协会诉讼请求
据红星新闻报道,在今年9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潼关肉夹馍协会的诉讼请求。
法院指出,潼关肉夹馍产品及自身工艺相较于涉案商标具有更高的知名度,一般消费者更容易认为产品采用的特定制作工艺。
法院认定,虽然被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但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涉案商标的构成以及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情况,不足以使得一般消费者误认为其具有潼关肉夹馍协会的成员资格或其成员产品特有的产品品质,其行为未侵犯潼关肉夹馍协会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潼关肉夹馍协会被叫停,并发致歉信
11月26日凌晨,人民日报客户端发表报道,国家知识产权局:“逍遥镇”“潼关肉夹馍”无权收加盟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答记者问。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据新京报11月26日消息,潼关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全国上百家小吃店一事,暂时叫停了肉夹馍协会的维权行为。成立了以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
11月26日,潼关肉夹馍协会就潼关肉夹馍商标进行维权一事发表致歉信,向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道歉。
潼关肉夹馍协会在致歉信中表示:“给广大肉夹馍经营者带来了严重的困扰和麻烦。经过全国众多媒体朋友和专家学者的批评、指正和帮助,我们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错误,就是把协会“不忘初心、全心全意为潼关肉夹馍经营者服务”的宗旨丢掉了,我们深感自责,在此,诚恳向大家深深致歉!”
虽发布了道歉信,“潼关肉夹馍”仍然风波未了。很多商户并没有拿回侵权费,协会的委托律师告诉商户们,其代理工作已结束,退费需要联系协会。律师还说,协会对侵权商标的商户提起诉讼没有错,且舆论不能代表法律的适用。
内蒙古振义律师事务所于刚律师建议,商户要把案子的进程拉下来,一审败诉要继续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的话,需用再审的纠错机制。已经赔钱给协会的,建议跟协会协商。由于协会需要大规模地调解退款,商户要做好不能退全款的准备。如果协商不行的话,只能另行起诉协会。
最高法院回应“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
据新华视点报道,12月12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近日就“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作出回应,同时明确了有关组织通过诉讼收取“会员费”等问题。
这位负责人表示,有些商标包含地名,这些地名往往具有独特商业价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能否任意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标?这位负责人表示,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相关组织作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这位负责人说,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他同时表示,诚信诉讼是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以鲜明的态度和有力举措,坚决遏制恶意诉讼。对于恶意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依法请求该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织密制度的笼子,让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偷鸡不成蚀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