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货拉拉致歉并整改!一份判决曾提醒:未尽司机审查义务会产生潜在危害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湘江
2021年2月6日晚9时许,湖南长沙年仅23岁的车某某从货拉拉副驾驶跳窗,后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事件发生后,货拉拉平台司机入职门槛低、司乘矛盾处理、司机额外收取费用等安全隐患问题再次引起各方的质疑。
24日上午,针对关于用户跳车事件,货拉拉App发布关于用户跳车事件的致歉和整改公告。货拉拉表示,平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感到极度自责和愧疚,再次向当事人车女士的家属致以最诚挚的歉意;平台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决定做出升级安全事件处理流程、扩大安全车载设备部署、严格司机准入制度等整改措施。
货拉拉是干什么的?根据货拉拉官方网站介绍,货拉拉于2013年创立,通过共享模式整合社会运力资源,完成海量运力储备,并依托移动互联、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搭建“方便、科技、可靠”的货运平台,实现多种车型的即时智能调度,为个人、商户及企业提供高效的物流解决方案。截至2020年9月,货拉拉业务范围已覆盖352座中国大陆城市,平台月活司机48万,月活用户达720万。
上述公司介绍文字中没有明确提及“安全”。不久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份判决,已经给这家快速发展的货运电商平台敲响过安全警钟。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货拉拉公司未尽资质资格审查义务虽不是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会产生一种潜在危害。这种危害在于将不具备相应营运条件的人员和车辆引入到道路运输营运行业,从而侵害社会不特定公众知情权和选择权。
叫“货拉拉”送货出事故
搭载乘客受重伤
一审法院认为
该注册司机没有普通货运从业资质
货拉拉公司没有审核
增加了司机从事营运时发生事故的几率
应对赔偿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018年11月25日22时,广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通过手机在货拉拉App上下单送货。一个小时后,接单司机黄某驾驶小型车辆(搭载乘客张某公司员工王某、何某)行驶过程中,车辆先与右侧护栏发生碰撞后失控打转,再碰撞中间隔离石墩,造成黄某、王某、何某三人受伤。经过现场查勘,交警认定黄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何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入南方医科大学附属深圳恒生医院救治,于2019年3月23日出院,共计住院117天,为此支付医疗费23万余元。
王某将货拉拉App的经营者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拉拉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对其产生的各项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本次事故是黄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造成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货拉拉公司的责任承担,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电子商务法》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货拉拉公司是货拉拉App营运方,黄某是货拉拉App上的注册司机,但其不具有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书,黄某的车辆不具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车辆营运证,而黄某事故发生时承接订单并承担运输任务明显是营运行为,货拉拉公司没有审核司机的相关资质,增加了司机从事营运时发生事故的几率,故货拉拉公司应对黄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参照2018年度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法院最终判决黄某赔偿王某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29133.68元;货拉拉公司对黄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货拉拉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
资质审核、把关以及安全保障消费者的义务要求
这种危害在于将不具备相应营运条件的人员
和车辆引入到道路运输营运行业
从而侵害社会不特定公众知情权和选择权
货拉拉公司和王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法院对双方争议的多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
焦点1
货拉拉公司与司机黄某
是否属于挂靠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因托运需求通过手机遵循“货拉拉—拉货搬家的货运平台”上述下单托运模式和流程,最终与实际承运人黄某就具体承运标的、行程、运费及运费支付形式等协商一致后达成并履行运输协议。张某通过平台下单托运前已确认《货拉拉用户协议》,并在确认订单前与平台签订《货物托运居间服务协议》,说明张某认可和接受《货拉拉用户协议》申明的关于货拉拉公司仅为平台用户与参与运输的面包车、货车方货运信息中介服务提供者,并非双方的代理,亦非运输合约的任何一方主体的约定内容。
张某并非基于货拉拉公司为黄某挂靠单位才与黄某建立运输合同关系,具体运输协议内容也由张某与黄某双方协商达成,而且黄某也是以其自有车辆用于涉案营运业务,故应认定与张某建立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方系实际承运人黄某,而非货拉拉公司,货拉拉公司也不是黄某从事道路运输营运资质的提供方。
焦点2
货拉拉公司是否
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和资质资格审查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货拉拉公司开发货运软件App,为社会公众提供关于货物运输车辆的信息平台乃至交易平台,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和电子商务经营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作为货物运输平台经营者,货拉拉公司既然主张为平台用户与参与运输的面包车、货车方提供道路运输信息中介服务,且其并非道路运输合同任何一方主体,其理应清楚参与其平台接洽运输业务的面包车、货车一方即承运人从事道路运输营运需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而且事实上该资质要求不仅涉及行政管理问题,也涉及承运人相应履约能力判断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现有证据并未显示货拉拉公司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但货拉拉公司作为货物运输信息平台乃至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仅审查黄某驾驶资格、车辆行驶证及车辆保单信息,未审查黄某营运资质或者放任不具有营运资质的黄某为其平台注册司机,上述行为有违合同法规定的诚信居间和报告义务,也有违电商信息平台和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审核、把关义务以及安全保障消费者的义务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货拉拉公司本案中为张某提供免费信息中介服务,但其通过向参与平台经营的车主或者司机收取服务费用而获取利润,故其主张未在涉案运输交易中获取利益故无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和资质资格审查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
焦点3
货拉拉平台协议提醒下单客户
需对注册司机进行审查
是否可免除或减轻其安全保障义务
和资质资格审查义务
货拉拉公司主张,根据平台发布的《货拉拉用户协议》6)责任条款C.关于“阁下需特别注意:在‘货拉拉’提供信息服务后,阁下需对服务提供方进行适当的审查义务,并作出是否接受服务之决定”内容,其已提醒下单客户需对注册司机进行审查。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货拉拉App作为专业且较有市场影响力的运输信息平台和交易平台,容易导致下单用户产生对参与其平台经营的车辆和司机合法驾驶和合法经营的信赖,下单用户一般会侧重于对承运车辆状况、司机表现、运输价格等方面的考察,而忽略承运车辆和司机营运资质的审查。因此《货拉拉用户协议》上述内容原则性、模糊性提醒不能免除或减轻货拉拉公司的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和资质资格审查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交通部门的认定,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因黄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所致,货拉拉公司未尽资质资格审查义务虽不是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会产生一种潜在危害。这种危害在于将不具备相应营运条件的人员和车辆引入到道路运输营运行业,从而侵害社会不特定公众知情权和选择权。
如果货拉拉公司仅让取得相应营运资质的人员和车辆对外承接道路运输营运业务,那么涉案安全事故发生的机率可能会减少或损失程度能够减轻。因此,货拉拉公司因有违诚信居间和报告义务以及未尽安全保障和资质资格审查义务,应当对涉案交通事故对王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货拉拉公司向张某提供信息为无偿信息,而且,张某最终系与实际承运人黄某就具体承运标的、承运行程、运费数额及支付形式、承运业务执行等事项进行协商后达成协议,加上,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黄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所致,货拉拉公司有违诚信居间和报告义务以及未尽安全保障和资质资格审查义务并非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酌定货拉拉公司应对黄某不能清偿义务的50%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2020年11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改判,判令货拉拉公司就黄某本案赔偿义务中的164566.84元(329133.68元×50%)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