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农村地区离婚率上升引关注,机构和学者分析原因提出对策

日期:08-20
离婚农村庆阳市返乡农民工

农村地区的离婚率上升势头,正触发多方关注。

近期,河南一名省政协委员在提案中指出,农民工外出务工带来农村离婚率攀升、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空巢”老人亟需关注等问题,需要综合发力,为更多的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提供支持,让更多外出农民工能够返乡就地就近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创业,让广大农村家庭都能实现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河南省人社厅近日答复称,将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加强农民工返乡创业培育扶持等。

在河南之外,全国多地已报告农村地区离婚率上升,一些官方研究机构和学者也就此提出多项对策。

一地农村离婚率占全县离婚总人数95%

2022年6月,贵州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在介绍有关情况时称,2019年起,当地农村离婚率呈上升趋势,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台账统计分析,2019年下半年共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335对,一年办理离婚615对,其中农村婚姻办理离婚600对;2020年全年调解家庭矛盾纠纷885对,办理离婚576对,农村婚姻办理离婚570对;2021年调解家庭纠纷1048对,办理离婚339对,农村婚姻办理离婚330对。虽然离婚率从2019年至今逐步有所降低,但农村离婚率占该县离婚总人数的95%。

据玉屏县民政局分析,农村婚姻存在问题来源中,家庭暴力占10%,长期分居导致婚外情占50%;不履行家庭责任和义务占15%;文化低,思维局限导致不懂得如何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占15%;性格不合针对性强占10%。

云南富源县民政局2021年6月介绍,富源县2020年结婚人数11768人,离婚登记人数3150人,其中农村离婚登记人数占60%,且现在的农村存在离婚人群年龄减小,婚姻存续时间较短等特征,给社会、家庭和孩子成长等方面带来很多影响。

另外,2019年,甘肃庆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室课题组在《离婚率持续上升已成为乡村振兴的隐痛——关于庆阳市农村离婚现象的调查分析》中提到,庆阳市离婚率由2012年的2.1‰上升到2018年的3.6‰,农村离婚率由2012年的2.9‰上升到2018年的3.6‰,分别高于全国、全省0.4和1.53个千分点。

多地农村地区离婚率上升引关注,机构和学者分析原因提出对策

该研究指出,庆阳农村离婚现象有这几个特点:

通过诉讼渠道离婚人数逐年上升。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12年到2017年,全市基层法院受理农村离婚案件29341件,其中2012年3341件,2013年3950件,2014年4214件,2015年4374件,2016年4543件,2017年4592件,离婚人数年均增加250件,年均增幅为6.6%;

离婚年龄呈逐年下降趋势。农村一些年轻夫妻社会和家庭责任感缺失,容易受外界影响。从民政部门统计数据看,男女方离婚平均年龄逐年降低1岁,降幅2.6%;

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占主导。入户调查的151个离婚家庭中,女方先提出离婚的117个,占82.98%;

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入户调查的151个离婚家庭中,婚姻维持不到1年的23个,占13.88%;婚姻维持2年的6个,占3.97%;婚姻维持3年的13个,占8.61%;婚姻维持4年的24个,占15.89%;

事实婚姻大量存在。在农村还存在重形式轻登记的问题,少数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一起生活生育孩子;一些结婚时不够法定年龄,举办了婚礼,计划到龄补办结婚登记。

如何减少农村婚姻家庭纠纷

从各地应对措施上看,玉屏县提出强化婚姻家庭矛盾调解队伍建设,整合部门调解资源,加大婚姻家庭调解员队伍建设,组建一支由政法、妇联、民政等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及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经验的调解队伍。一批由教师、律师、心理咨询师形成的志愿者队伍,兼职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感情沟通、心理疏导、关系修复、纠纷调解等服务。还有一批由各级综治中心、妇联、民政干部组建的工作联络队伍。

富源县加大离婚案件的调解力度。在离婚案件中,坚持调解优先原则,邀请乡镇综治办、司法协理员、乡贤参与调解,婚姻登记部门严格执行“离婚冷静期”程序,做好婚姻家庭辅导工作,引导当事人多站在对方的角度看待问题,避免当事人因一时冲动而导致离婚。

庆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室课题组则在报告中建议,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引导有能力有意愿的民间资金发展实体经济,落实扶持政策,鼓励返乡青年二次创业,减少农村夫妻聚少离多、感情淡化、离婚高发的问题。

近年来,农村地区离婚率的上升也引起研究者关注。

湖南师范大学的齐薇薇2022年在《沿海发达地区农村离婚现象研究》一文中提到,珠三角农村地区经济发达,最近10年当地离婚现象呈现出快速增长趋势,年轻夫妻是离婚主体,大部分离婚案例由女性主张。调查发现,当地农村离婚现象主要与以下因素有关:

一是当地农村是全国农村的婚姻高地,外地女性大量流入,当地女性在婚姻市场进而在家庭权力结构、家庭矛盾中处于劣势地位;

二是当地农民家庭缺乏明确的共同奋斗目标,使得夫妻之间难以形成紧密的相互依赖、协商、支持的关系,夫妻关系完全维系于情感;

三是当地农村夫妻之间在经济、亲戚关系、交往圈子上相互独立,使得夫妻之间在家庭责任、义务方面去公共性,夫妻关系纽带不牢固;

四是当地宗族观念重,中老年人掌握财产权,维系着传统家庭秩序和权力格局,这与年轻女性主体性伸张形成较大张力,容易导致婆(翁)媳矛盾,进而可能引发夫妻矛盾。这样,年轻女性在家庭中无法获得应有的地位和话语权,难以实现主体意志,因而在发生家庭矛盾或失去夫妻感情之后容易提出离婚,而年轻男子则因为容易再婚亦不畏惧离婚,从而导致当地离婚、再婚、复婚现象频仍。

早前,齐薇薇曾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L镇S村进行了为期25天的田野调研。S村有人口700多户,近10年有130多对夫妻离婚,离婚率约为18.6%。离婚年龄以30岁左右为主,离婚的方式主要是协议离婚,大部分夫妻离婚时有孩子。

齐薇薇认为,现代女性经济独立、自我意识觉醒,她们意欲冲破传统家庭秩序、重构新型家庭关系,但在实践中却遭遇巨大的困难。一方面,本地老人掌握家庭财产和地租经济大权,年轻人在经济上依赖于老人,同时本地宗族文化传统伦理道德依然保持,老人在家庭中拥有较大的话语权,他们极力维持传统家庭秩序。另一方面,作为人口流入地的珠三角农村是婚姻市场的高地,本地女性很难通过离婚或威胁离婚的手段改变传统家庭秩序。因此,即使经济独立、思想现代的本地年轻女性在与传统家庭秩序作斗争时也很容易成为失败者,进而要么在家庭斗争中妥协以适应传统家庭生活秩序,要么以离婚的方式对抗到底。

该文提出,政府应该通过制度建设和价值输出,向人们传递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促进社会建立健康的婚姻家庭秩序。

四川法制网2021年刊发的《关于减少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方面的建议》也提到了类似的情况——在农村父母对孩子的婚姻会过多干涉,而这种干涉甚至会出现婚恋不自由:农村的一些男女一般是经父母托人介绍认识的,父母如果对对方的家庭满意,会决定让其子女继续交往,故有些男女在不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听从父母安排,走向婚姻;农村风俗习惯中有女方家庭向男方家庭索要彩礼,父母为儿子娶媳妇,婚礼上的一切开销应该都由男方花费,导致双方父母在子女婚姻生活有了绝对指手画脚的权利,有些夫妻的感情还不错,但因为双方父母过多干涉导致婚姻无法持续下去,对于婚姻基础本来就薄弱的当事人双方来说,父母过多干涉婚姻无疑是雪上加霜。

该文还提到,在农村,大部分的离婚纠纷均是由女方提出的,多数起诉状中都会不同程度地提到有家庭暴力的现象。农村流传一句话“打是亲、骂是爱”,这给施暴者提供了冠冕堂皇的理由。而且农村也给了施暴者一定的忍耐度,大部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都会选择逆来顺受,委曲求全或者离家出走。有些男方多次殴打女方,女方忍受不住提出离婚,男方会在盛怒下做出极端行为。由此可见在农村家庭暴力的存在,极易导致极端事件的发生,引发其他严重的问题。

就此,该文呼吁,充分发挥巡回法庭、新闻媒介、普法手册的作用,加大力度宣传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要对农村环境下的传统婚姻家庭观念进行积极地引导,父母对子女的婚姻不要过多干涉,要帮助其子女建立自由、文明、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多开展一些弘扬家庭美德、良好道德的活动,倡导社会新风,创建和谐社会。

同时,建立反家暴工作机制,对疑难和“家暴”方面的纠纷进行联合调解和处理,不断提高反家暴效果;设立家庭婚姻咨询热线,为群众答疑解惑,强化相关法律知识,加大维权力度;在农村加强宣传,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使人们明白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提高农村妇女自身维权意识,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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