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二十大后广东“首虎”获刑十年

日期:07-31
广东省公安部公安厅

来源:北京青年报

7月31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春生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春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李春生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李春生1961年3月出生,河南郑州人。

李春生早年一直在家乡河南工作,历任新县县委书记,信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04年,李春生调往河南省公安厅出任政治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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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李春生进京赴公安部任职,从那时起至2013年,李春生在公安部工作了7年时间。

2013年5月,李春生赴广东省出任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

担任广东警界“一把手”近8年后,李春生于2021年1月转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22年12月8日,李春生主动投案。

李春生最后一次出现在公开报道中是在2022年10月31日。当天,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四四次主任会议在广州召开,李春生参加会议。

李春生是二十大以来广东“首虎”,也是二十大后第二个主动投案的“老虎”。

李春生在公安部工作的7年间,与公安部原副部长孙力军,上海市公安局原局长龚道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安全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刘彦平均有不同程度的交集。

2023年6月,李春生被双开。

通报称,李春生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组织公款吃喝,接受私营企业主为其提供的私人会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违反组织原则,利用职权在干部人事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安排他人支付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搞权色交易;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执法和市场经济活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推进、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如今,李春生获刑。

经审理查明:

2001年下半年至2022年5月,被告人李春生利用担任河南省新县县长、县委书记,公安部政治部副主任、人事训练局局长,广东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推进、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940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春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鉴于李春生部分受贿系未遂,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依法可予减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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