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市场经济而言,破产法是一部不可或缺的好法律,但“破产”这个名字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坏名字。
在中文语境下尤其明显。国人常以破产作为晦气、不吉利的象征,常把破产当作倒闭、关门、终结甚至跑路的代名词。这种对于破产的共识,可以用在学术话语中,比如民国时期就有一本译著叫《结婚的破产》。甚至在政治话语中,“破产”也常常被用来宣泄某种快意,比如“破产的政治理论”“阴谋的破产”“日寇对华新政策的破产”“蒋杜四平外围会战计划破产”等等。
社会各界对于破产的这种负面认识,最后体现为各种各样的“破产梗”:比如有传言,搞破产的同行都是别人破产、同行赚钱,言辞之间透露出吃相过于难看的指斥;比如还有传言,有人想在某酒店办个破产法专业的研讨会,却被酒店找借口婉拒,再三了解,才知道酒店经理觉得破产过于晦气,怕影响酒店的生意;比如另一则传言,在破产专业会议在召开过程中,隔壁办婚礼的新郎新娘家人带着喜糖找过来,要求挪走破产专业会议相关的海报标识,理由是新婚大吉、破产晦气……
“破产”在大众话语中的负面形象,既是破产法及破产政策在国家债务治理体系中排位靠后的原因,一定程度上也是“破产”在文化层面整体充斥负面评价的缩影。再孤勇卓绝的政治家,也不太敢挑战公众关于破产的负面共识;更何况,政治家本身就是普罗大众的一分子,说不定比大众更为仇视“破产”。这也是为什么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破产法立法辩论中,“破产”被视为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当时甚至有人主张,社会主义制度相对于资本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之一,就是没有破产。
在改革开放四十年后,全国各地对于破产问题依然体现出某种程度的谨小慎微。地方党政机构在破产问题上小心翼翼,地方法院在破产案件受理中更是前怕狼、后怕虎。尤其在全国各地都把上市企业数量作为辖区招商引资名片的背景下,上市公司破产必然意味着重整或者和解,上市公司破产清算在过去多年间都是不可能的神话。即便近年来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出清僵尸企业和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双核驱动下,地方党政机构和公众对于破产的理解认知大为拓展,但并未根本性改变各方对于破产避之唯恐不及的窘境。
我原来一直以为,只有中文语境下的“破产”,充斥着如此多的负面色彩,以致人见人恨、谈破色变。
但是,当我读到利物浦大学法学高级讲师约翰·却布(JohnTribe)和爱丁堡大学企业与破产法讲师艾米丽·吉尔(EmilieGhio)的短评《破产的语言:为什么错误的使用会伤害困境企业》(Thelanguageofinsolvency:whygettingitwrongcanharmstrugglingfirms,详见2024年4月22日英国“对话”网站),才发现在仇视“破产”、曲解“破产”的问题上,南北不分、东西同一。
却布和吉尔的短文指出,尽管英国在1980年代以来的破产法改革中,大幅度强化了破产法律程序对于困境企业的拯救机制,但是公共媒体对于“破产”(insolvency)充满负面色彩的使用,却增加了破产程序带来的耻辱,也潜在地破坏了困境企业获得拯救的良机。
两位作者强调,精确性是法律术语和概念的第一追求,破产法同样应该如此;但客观事实却与此大相径庭:英国首相会在公开场合误用“破产”;包括英国广播公司在内的媒体亦习惯于把“破产”等同于过于负面的术语。比如,以拯救企业为宗旨的“管理”(administration)程序,常被当作是“倒闭”(collapse);再比如,“清盘”(liquidation)的目标,亦常常被解读为把市场主体从市场上驱逐出去。
为了正本清源,两位作者甚至不惜花费篇幅,介绍1986年《英国破产法》、2006年《公司法》及后续修订共同形成的6种“破产”程序类型:以及时清理债务为目标的“清盘”,和以拯救企业为目标的“管理”、“特殊管理”(SpecialAdministration)、“公司自愿和解”(companyvoluntaryarrangements,CVAs)、《公司法》中的“和解计划”(schemeofarrangements)、2020年引入的“临时中止”(moratorium)和“重组计划程序”(restructuringplanprocedure)等。
如此林林总总的程序配置和制度供给,在过去40年间为英国困境企业拯救立下汗马功劳。这些程序周全备至地考虑到困境企业拯救的所有需求,毫不吝惜地为困境企业拯救提供了工具箱。可以说,英国破产法律体系完全是一部重整本位的法律体系,破产清算只不过是占比不到五分之一的底层配置。
如此一套近乎完美的困境企业拯救机制,却与困境企业渐行渐远。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一切:2023年,英国共有26595家企业陷入财务困境。该数据比2022年高出14%,比疫情前的2019年高出43%。但真正适用前述5种拯救程序的企业数量,却逐年走低:2019年只有10%,而2023年更是低达6%。
这也就是说,94%以上的困境企业最终以“清盘”告终!对于一套以困境企业拯救为特质的法律体系,这一现实无异于巨大的失败,堪称是英国破产法律体系的破产!
这里笔者想指出的是,尽管我国《企业破产法》完全以重整程序为核心,当下新闻报道也常常充斥着重整成功的新闻,整个破产界都洋溢着乐观向上的氛围,但重整极少、破产清算很多的状况,与英国并无二致。
2021年8月18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所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也提及如下事实:在《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法律规定的三种破产程序中,破产清算约占破产案件总量的90%,重整约10%,和解不到1%。”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前引两位作者认为,新闻媒体对于“破产”的误用,可能是导致这种窘境的重要原因之一。经历财务困境本来就不是一个特别拿得上台面的事情,政治人物和新闻媒体对于“破产”的负面态度更是本来打算寻求拯救的困境企业,在面临可能会东山再起的良机面前,踌躇、犹豫,甚至转身离去。
读罢这篇短文,我不禁陷入深思。在我国,试图消除“破产”负面困境的努力始终不绝如缕。比如有建议认为,在《企业破产法》修订中,应该用拯救、债务清理等更加中心的术语,来取代“破产”。相比之下,东亚主要国家在破产法名称上的选择,似乎是更为理性的选择:日本干脆形成“倒产五法”体系,来消除“破产”单一的困境;而韩国则在破产法的名称中,十分突出了该法对于市场主体的拯救职责,即《债务人拯救及破产法》(DebtorRehabilitationandBankruptcyAct)。东亚社会均长期受到儒家文明浸淫,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日本和韩国的经验,或许可以成为我们化解“破产”禁忌的镜鉴。
2024年是诗人海子诞辰60周年、逝世35周年。因为这个契机,这段时间他的诗作总是在网上流传,其中流传最广泛的当然是那首《面朝大海,春暖花开》,“给每一条河每一座山取一个温暖的名字/陌生人,我也为你祝福/愿你有一个灿烂的前程/愿你有情人终成眷属/愿你在尘世获得幸福/我只愿面朝大海,春暖花开。”这首诗,有一年曾被我作为研究生试卷的考题,要求学生从破产法视角去解读这首诗可能的隐喻。或许是时候,给破产法取一个温暖的名字了。
(作者陈夏红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刘德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