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吴某为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原副庭长,2019年至2021年,吴某在乌当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担任四级法官助理、执行员,作为执行团队负责人带领团队人员办理乌当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
2019年9月,吴某安排派遣制书记员王某某对被查封的某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买受人颜某某以56万余元竞买到该房产,并足额缴纳了拍卖款,但吴某未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将该房产裁定过户给颜某某,并于同年10月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
王某某利用吴某未履行法定职责而形成的便利条件,于2019年11月制作虚假裁定书将该房产过户至沈某某名下,并以沈某某名义办理抵押贷款43万元,至案发尚有39万余元未归还。颜某某发现房产被违法过户后,找到王某某,王某某于2021年8月再次制作虚假裁定书将该房产过户至颜某某名下。
经查,吴某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多名当事人遭受损失640余万元。吴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2022年5月,吴某被开除公职。2023年5月,吴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王某某另案处理。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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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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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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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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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供:贵州省贵阳市纪委监委漫画:张抒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