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公益诉讼+”模式 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日期:12-08

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我国重大战略之一。陕西检察机关立足省内黄河流域保护工作实际,持续强化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力度,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为守护黄河安澜,笔者认为,当地检察机关应以公益诉讼检察为切入点,综合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四大检察”职能,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构筑绿色司法屏障。

强化检察机关内部协作,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公益诉讼“独角戏”的问题,“四大检察”之间往往没有充分实现线索、信息的互通有无。在具体工作中,应当建立“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职,刑事检察打击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犯罪行为,行政检察着力监督非诉执行等方面,强化检察机关内部沟通协作,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高效推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强化与相关机关沟通联系,探索建立联席制度。一是搭建外部沟通平台,强化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作。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系统工程,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目标一致,需要互相协作配合,才能形成保护公益的合力。检察机关应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加强与环境保护、林业、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案件信息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共享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监督信息,充分利用行政执法、公益诉讼监督、刑事犯罪打击、联合公开听证等方式,搭建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有效沟通平台,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提高行政和司法效能。二是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形成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合力。与相关部门建立犯罪线索、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机制。同时,对于公益诉讼调查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重点打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领域的渎职、贪污贿赂犯罪。三是加强与审判机关之间的沟通协作。依据《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协作推动陕西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见》相关规定,从沟通会商、信息共享、研讨交流、应急联动、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赔偿金使用协作等方面,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着力构建黄河流域行政司法服务保障机制,推动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综合治理模式,全面深化陕西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狠抓队伍建设,打造过硬检察铁军。涉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案件具有类型多、涉及法律法规复杂等特点,此类案件的办理对检察人员力量配备和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应高度重视加强学习和培训,注重在办案中学、在实践中学、在交流中学;坚持边办案边总结提高,通过实战练兵掌握办案技巧等,着力提升文字能力、出庭能力、调查取证和沟通协调能力,切实提高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能力。同时,认真学习无人机拍摄等现代化取证手段,大力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和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打造“四个铁一般”的检察铁军,为办理涉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案件打好专业基础。

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工作宣传,拓展线索来源渠道。积极运用电视媒体、报刊、“两微一端”等载体,多渠道、多手段、全方位宣传检察机关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所做工作,提高群众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知晓率;大力宣传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典型案例、经验做法,积极宣传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所取得的卓越成效,使更多机关、单位、社会组织及广大人民群众理解、认可、支持涉黄河流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引导更多的社会主体、个人向检察机关提供涉及黄河流域保护的公益诉讼线索,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关心、人民关注的黄河保护大格局。

(作者为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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