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事检察和解制度仍面临法律规则供给不足的现实困境,关于其适用条件、具体操作流程等尚缺乏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详细规定。应勇检察长在强调“抓实专业素能建设”时提出“三个善于”,即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监督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既要求在法律上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又强调在事实上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既关注在法理情层面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又注重发挥“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综合效能,为高质效办好民事检察和解案件提供了方向和指引。笔者认为,在民事检察和解中落实“三个善于”,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始终。民事检察和解是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能动履职的生动体现。2021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5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该规定进一步增强了检察机关开展和解的能动性。在落实精准监督理念的要求下,检察机关在面对不同的案件情况时,应当综合比较启动再审与检察和解等不同监督方式的优劣,选取最有利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方式促进纠纷解决。在办理某保险公司与陈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检察和解案中,检察机关在听取各方意见后,考虑到即使启动再审,仍然存在后续关联诉讼风险,将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不利于矛盾纠纷化解,遂未直接采取传统抗诉模式、一抗了之,而是与当事人面对面、背对背沟通,通过和解的方式化解矛盾,既解决了原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又避免了当事人陷入后续的讼累困境。
二是全面厘清各方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合法、自愿是民事检察和解的基本原则,查明案件事实是和解工作开展的基础和前提。检察机关应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除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诉讼卷宗外,还可采用收集书证、物证,主动询问承办法官、当事人和其他关联人员等方式,夯实和解的事实基础。在促成和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作为“引导者”,应对各方依法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风险等事项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确保和解结果真正获得各方认可、得到及时履行。尤其是如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的用人者责任,涉及数个责任主体以及主体之间责任分担问题时,对因故未参加诉讼活动,但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应适时引入参与和解,进而合理解决纠纷,解决当事人的后顾之忧。
三是延伸职能实现监督与治理有机统一。案结事了人和是高质效办好民事检察和解案件的一个层面,但不能止步于此,要坚持多走一步、多想一层,深挖案件背后反映的社会治理问题。检察机关在促成和解的同时,还应深入挖掘纠纷产生的根源,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企业单位的监管漏洞及共性问题,通过走访调研相关单位、搭建平台组织磋商,找准问题症结,及时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加强规范化管理。在办理某保险公司与陈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检察和解案中,检察机关针对案件暴露出的新能源环卫车辆安全管理缺失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督促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城市环卫车辆的规范管理,同时积极融入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与相关单位共建防范协作机制,共促漏洞填补,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