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处理多种关系 高质效办好刑事案件

日期:11-17
犯罪刑事案件统一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检察实践。这体现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就是要坚持系统思维、法治思维、辩证思维,运用“三个善于”的途径与方法,辩证处理好各项关系,实现办案质量、效率、效果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以高质效检察办案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辩证处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与严的关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司法实务中,既要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等危害社会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暴力犯罪,又要对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等轻罪,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同时,区别对待,积极利用刑事和解,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辩证处理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调整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相互关系的重要原则。互相配合是在分工负责前提下,促成程序上的有序衔接与配合,任何机关均不能超越法定权限或者互相代替行使职权;制约与分工是密切相连的,分工就是为了达到制约的目的,制约是在分工基础上的制约。制约与配合不是互相矛盾的,作为刑事诉讼的职能主体,三机关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国家刑罚权的顺利实现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检察机关既要加强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又要通过两法衔接、侦监工作的协作配合,有效发挥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整体合力。

辩证处理案件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案件的质量和数量是统一的两个方面。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关系到社会和谐和司法权威。案件数量是查办力度的标志,没有一定的办案数量,就没有震慑力,执法力度就无从体现。因此,要正确看待办案数量出现的波动,真正实现“有数量的质量”和“有质量的数量”。

辩证处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要把司法办案工作置于构建和谐社会、依法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发展这个大局中加以审视和判断,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努力扩大社会效果,讲究办案的方式方法,注意防止和克服就案办案、机械执法,把打击犯罪、预防犯罪、解释疏导、化解矛盾、息诉罢访有机统一起来,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惠及一方的社会效果。

辩证处理被害人和被告人权益保障的关系。就刑事诉讼而言,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益保障都是非常重要的,二者不可“偏废”,任何案件的被告人权益保障和被害人权益保障都是具体客观的,因此,二者在司法实践中应是动态平衡的,在工作思路上应当是“统筹兼顾”的。从长远来看,动态平衡、统筹兼顾才是科学的方法,才是符合系统论要求的思路。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既要通过值班律师、量刑建议等措施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对那些受到犯罪行为伤害、无法得到赔偿的被害人,积极予以司法救助,减少社会对立面,恢复人性的理性和平和。

辩证处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法律的目的就是确保规定在具体法律条文中的权利义务在公平机制基础上得以实现,而程序法就是建立这种公平机制的关键,因此程序法是以实现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义务为出发点,实体法是程序法的基础,如果实体法不存在,程序法也就失去了存在价值。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问题,就此而论,我们需要在追求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将程序正义放在优先地位。

辩证处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接受外部监督的关系。内部监督制约和外部监督是事物的两个方面,是个体和集体、部分和整体、微观和宏观的关系,内部监督制约针对的对象是行使检察权的员额检察官,而接受外部监督的被监督对象是检察机关,二者统一于追求司法公正的终极目的。为此,既要创新检务督察,加强清廉检察建设,不断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做到放权不放任,防止检察官不正确行使或者怠于行使权力,又要积极畅通渠道,接受来自党委、人大、政协、社会团体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改进检察工作,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版面编辑:赵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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