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他人支取赃款 合伙盗窃入监狱

日期:09-26

林某等人出借银行卡帮助转移赃款,在银行卡收到赃款后,林某及其同伙乘机溜走,再到外省银行取现分赃。经福建省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2022年5月3日,林某和程某、陈某、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明知袁某向其借银行卡用于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仍一起到龙岩市新罗区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袁某取现。其间,林某等4人商议把收到的大额钱款“吃掉”,并由程某专门组建一个由其4人组成的微信群,方便进行联络。5月4日,徐某的银行卡收到了一笔5.7万元的转账,徐某立即在微信群里进行了告知。

徐某根据袁某安排,来到新罗区某酒店楼下的银行取现。在徐某取现时,林某躲在不远处望风,当他看到袁某派来的人未盯着徐某时,及时通知徐某赶紧溜走。后4人一起到广东省梅州市将银行卡内的5.7万元取出,林某分得1万元。

2023年2月15日,林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福建省长汀县公安局列为在逃人员;3月7日,林某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退出赃款。

6月12日,该案被移送至长汀县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10日,长汀县检察院以林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7月11日,林某向法院预缴罚金1.2万元。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版面编辑:操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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