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监督执行异议案件

日期:09-20

福建省某县法院在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中,被执行人沈某因不服杂物间被执行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县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同年7月29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异议人沈某对该杂物间被执行的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民诉法[2017年修正后版本,以下简称“民诉法(2017)”]第227条,即民诉法[2021年修正后版本,以下简称“民诉法(2021)”]第234条规定,裁定驳回异议申请人沈某要求中止执行该杂物间的请求。

对于本案是否适用民诉法(2017)第227条[民诉法(2021)第234条],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沈某提出的是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要求中止执行,可以适用民诉法(2017)第227条[民诉法(2021)第234条]进行处理,法院作出的裁定法律适用正确。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沈某系被执行人,虽然提出的是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但基于其系案件当事人的身份,应适用民诉法(2017)第225条[民诉法(2021)第232条],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提出的书面异议进行处理。民诉法(2017)第227条[民诉法(2021)第234条]仅能由案外人提出,因此,法院作出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笔者认为,审查执行异议案件时,要做到准确理解、正确适用民诉法(2021)第232条、第234条,必须准确把握二者的区别。

首先,要明确区分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关系。

当事人:指由于实体法上的权益产生纠纷或与特定的法律事实有直接关系而参与诉讼,可以是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也包括执行中被人民法院依法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只要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就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利害关系人:指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案外人:指除当事人以外的人,认为自己对案件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要求阻却和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中的实体性事项提出异议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指案外人必须是执行标的权利人,即案外人与其所主张的实体权利必须有直接利害关系);(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即该权利必须真实合法);(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即所主张的实体权利可以阻却人民法院的执行)。

其次,要对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事由、目的等进行认真甄别。民诉法(2021)第232条规定的是程序救济,第234条规定的是实体救济,二者在提出主体、事由、救济途径等方面都存在不同,应准确区别以正确适用:

一是异议提出主体不同:第232条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第234条指案外人(当事人以外);

二是异议提出事由不同:第232条认为执行行为即执行措施或者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第234条指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三是异议提出目的不同:第232条旨在从程序上将违法的执行行为予以改正或撤销,第234条旨在从实体上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

四是审查异议处理程序不同:第232条规定,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234条规定,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五是审查处理机构不同:第232条规定,由执行法院执行机构审查处理。第234条规定,执行法院仅审查是否足以排除执行,对执行标的争议解决需要另行提起诉讼;

六是救济途径不同:第232条规定,对裁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第234条规定,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实践中,处理执行异议案件,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如果不进行区分,会造成执行救济途径不通,当事人权利无法保障,造成一部分当事人增加讼累,进而加大执行难度。法院在审查执行异议案件中,只有准确理解、正确适用法律,才能使得法律条文发挥最大作用、规范执行行为,从而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程序、实体权利,有效减少执行难,树立法院形象,维护司法权威。

综上,根据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人的身份和民诉法(2021)第232、234条的区别,本案中,异议人沈某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是案件当事人,其认为执行行为侵害其权益提起执行异议,应根据民诉法(2021)第232条处理。沈某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某县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适用的是民诉法(2021)第234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这也导致了沈某失去了可以选择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救济机会。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以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予以纠正,并表示今后在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过程中,将正确理解和适用民诉法(2021)第232条和第234条,避免法条混同、混用,严格规范办案,维护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版面编辑:樊悦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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