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察|违反诚信原则,“价格刺客”注定碰壁

日期:09-05
监控

据“白鹿视频”报道,9月2日,一女子称在商场遇到“软糖刺客”。据当事人黄女士介绍,她逛商场时看到一糖果店铺就进店挑了一些软糖,糖果标价为7.8元每50克,由于对克数没有概念,也不觉得糖会多贵。谁知付款时店员说软糖称重为1.022kg,共计为161.48元。她出店门后想找店员退货,但店员表示离开店铺的监控就不能退了。

近年来,市场主体公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变少了,可一些商家为了获取利益又耍起了“小聪明”。比如有平台声称“活动大促”,实则先涨价后降价,折算下来比平常的价格还高;再有就像黄女士遇到的,商家在计量单位上动心思,用相对较小的计量单位定价,造成一种价格实惠的假象等。

我国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表面上看,上述商家标注“7.8元每50克”,似乎并没有违反明码标价的强制性规定。但为什么要用克为单位而不是用消费者熟悉的斤或公斤作为计量单位?这里面大有蹊跷。商家这么做,或许是出于尽快出售的动机,但客观上也利用了消费者容易被“50克”误导而产生的错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样的标价虽规避了具体的法条,但是否违背了商家应有的基本诚信态度和公平交易精神?是否实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此外,软糖七八十元一斤,商家这样的定价是否涉及过高溢价问题?这些糖果究竟贵在哪里?也值得价格管理部门过问一下。还有,黄女士在发现自己遇到“刺客”后,向商家申请退货,店员却以离开店铺监控为由拒绝退货。如果“离开监控拒绝退货”是商家的单方规定,那么,这一规定能否合法“钉入”与顾客的买卖合同之中,还需要充分考虑其是否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有无对消费者进行过必要、明确的提示等因素。

针对此类行为,法律真的无能为力吗?其实,消法中“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的设立,针对的就是此类现象。只要商家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损害到消费者的法定权益和实际利益,有关部门完全可以依法予以规制,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营造诚信的消费环境。

对商家来说,想要长远发展,一味耍小聪明可能适得其反,最终受损的是自身的利益。试想,这样的小心机被公开报道后,该商家的商誉和经营不可能不受到影响。商家需要明确自身的市场责任,坚持诚信经营,少一些套路,多一些真诚,才是实现长远发展之策。而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提升分辨是非的能力,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在遇到“价格刺客”等侵犯消费者权益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版面编辑: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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