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未检社会支持体系的几点设想

日期:06-29
未成年人检察机关

社会支持体系的建立,可以有效提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效果,符合刑事司法社会化的发展趋势。下面,笔者结合吉林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践,对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特点及构建谈几点想法。

一、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特点。一是专业化。少年司法要求教育矫治、救助帮扶的社会化。通过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可以将心理咨询、戒毒戒瘾治疗、严重不良行为矫治等专业性较强的服务,交由专业机构或者组织负责。这样既能保证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业化,又能保证未成年人社会服务的专业化。二是全面化。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中的服务对象具有多元化的特点,既包括涉罪未成年人,又包括需要进行临界预防的未成年人,还有需要给予司法保护和救助的未成年被害人等。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就是集合社会力量,为不同需求的未成年人提供全面有效的帮助和服务。三是必要化。建设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的具体举措,目的就是要让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将社会的关怀、法律的温暖送到未成年人群体及其家庭中去。

二、积极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一是要推动建立由政府主导的保护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由政府主导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有利于督促各职能部门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提供更大的社会支持。2018年,吉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在吉林省检察院的主动汇报和积极协调下,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支持检察机关全面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该意见为全国首个,于2019年3月在最高检第九检察厅的第一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上全文刊登。二是要推动建立检察机关发挥主要作用的保护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是唯一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司法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检察机关要做好与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衔接工作,及时有效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全面保护;要广泛争取各方参与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形成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合力。三是要加强各部门沟通协作,全面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检察机关要主动争取政府支持,搭建各相关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推动建立以未成年人司法社工队伍为核心的社会化支持平台,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发展。2021年10月,吉林省检察院与共青团吉林省委签订《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对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提出明确要求,如要求检察机关不断扩大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领域和范围,完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配套工作机制;组建包括心理咨询师、社工等在内的专业宣讲团,加强普法宣传,同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临界干预机制;借助社会力量,解决涉罪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及民事行政案件未成年当事人帮教或维权方面的实际困难。四是要成立专项基金,为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提供资金保证。检察机关及相关司法部门要逐步加大对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资金投入力度,统筹安排相关服务购买事宜。此外,检察机关及相关司法部门可以在财政预算中列明开展心理咨询、聘请司法社工、对未成年人开展司法救助等必要的费用支出,将其作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有效补充,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并纳入财政预算,以确保服务采购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相关政府部门、团委、妇联等单位应鼓励多渠道引入社会资金,可以通过成立专项基金的方式,为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提供资金保证。

(作者单位: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版面编辑:杨璐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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