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数罪并罚!
河南鹿邑:办理一起刑罚执行监督案彰显罪责刑相适应
近日,河南省鹿邑县检察院办理的社区矫正人员刘某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刑罚执行监督案,受到该省检察院关注。
刘某在缓刑期间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对刘某立案侦查,最终刘某被撤销缓刑,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起案例的办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加大了对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惩治力度。
2021年9月,刘某因犯盗窃罪被鹿邑县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宣告后至2022年1月,刘某先后无故对六十多岁的环卫工人史某进行殴打,对女性陈某无故恣意搂抱追逐拦截,对年近七旬的老人朱某进行言语辱骂并殴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鹿邑县检察院在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刑罚执行监督中,排查到此犯罪线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刘某刑事立案侦查。
2022年2月7日,刘某被鹿邑县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至该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发生在执行缓刑期间,属于新罪缓刑犯,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应比照漏罪缓刑犯在基础刑之上从重处罚。为此,该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时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
“你的寻衅滋事罪发生在盗窃罪判决宣告后、缓刑考验期内,检察机关在基础刑之上提出从重处罚、增加有期徒刑四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精神。”经过值班律师的释法说理,刘某后悔不已,表示认罪认罚。
2022年7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撤销缓刑,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鉴于刘某积极认罪认罚,最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判决作出后,刘某未提出上诉。目前,刘某正在收监服刑中。
[版面编辑:马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