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招远:抓住四个环节提升不起诉工作效能

日期:04-18
山东省

山东招远:抓住四个环节提升不起诉工作效能

近年来,山东省招远市检察院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注重将“以和为贵”的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司法理念结合,在不起诉工作中着力发挥“和文化”熏陶、教化、凝聚的独特作用,通过“善用、会用”不起诉权,不断强化规范不起诉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全方位助推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提升。

健全不起诉工作机制,高效推进不诉权规范运用

明确标准发挥指引作用,推动不起诉工作规范化。招远市检察院制定《关于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的指导意见》,对于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常见罪名,明确相对不起诉的证据标准、审查方式和例外情形,避免案件处理随意化;明确员额检察官权力清单,拟不起诉案件由员额检察官审查,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案件另行指定检察官审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检委会决定,权责更加明晰。

准确理解不起诉适用条件,确保不起诉适用标准统一化。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正确把握各类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在案件中准确适用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依法准确把握合理运用刑事司法政策,统一同类案件处理标准,杜绝出现应当起诉而不起诉、选择性不起诉、同罪不同办等不当适用不起诉权的情形。

加强对不起诉案件分析研判和质量评查,切实提升案件质效。加强业务态势分析,健全不起诉案件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机制,注重发现和解决倾向性、普遍性问题,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开展。借助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不定期对不起诉案件质量进行随机动态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不断督促整改。

主动公开接受监督,提升不起诉案件办理透明度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坚持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在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前,通过严格执行法定程序确保案件办理质量,除危险驾驶案件外,所有拟作不起诉案件均需经检察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后方能执行。

提升不起诉决定公信力。对拟不起诉案件,除涉及秘密、隐私等情形外,全部进行公开听证和公开宣告。邀请当事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人民监督员等参与公开听证、公开评议,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听取各方意见,强化不起诉工作社会效果,提升不起诉决定公信力。

增设“检察官寄语”提升办案效果。在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过程中创新性增设“检察官寄语”,帮助被不起诉人认清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涉案单位堵漏建制、防控风险,实现司法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健全完善刑行衔接机制。加强不起诉与非刑罚处理的衔接工作,将行政处罚、训诫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有效监督教化被不起诉人,敦促其改过自新,增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整体工作合力。

强化一体协同配合,推动不起诉工作更具公信力

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职能作用。建立健全会商机制,对于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重视听取公安机关意见,加强事前、事后沟通,充分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增强各方对不起诉决定的理解认可,促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理念向诉讼前端有效传导。

强化在提前介入、补充侦查阶段的对接沟通。充分发挥提前介入侦查作用,依法指派专人主动介入或接受侦查机关邀请介入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工作,从源头上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加强检警双方在补充侦查阶段的沟通交流,明确补查目的、补查方向和补充证据的证明作用,提高补充侦查的刚性和效果,及时督促侦查机关按照庭审要求补充完善证据,有效减少因取证不足导致的存疑不起诉案件数量。

及时归纳总结典型案例和工作经验。定期对存疑不起诉的典型个案、不起诉率较高的类案及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析研判,公开通报典型案件,共同促进执法规范,增强监督实效。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学习,发挥正面典型指引、反面案例警示作用,运用正反典型案例,规范适用不起诉,全面提升不起诉案件办理水平。

加强案件释法说理,充分化解矛盾增进社会认同

一是强化同步说理。在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举行公开听证会、开展询问讯问或宣告检察决定时,主动向当事人同步开展释法说理工作,让当事人了解办案流程,确保不引发次生矛盾。

二是强化多方说理。加强与案件当事人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工作单位的沟通协作,采取上门走访等形式,搭建多方合作化解矛盾的平台,促使犯罪嫌疑人主动反思悔过,及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是强化文书说理。在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等文书中强化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分析论证,从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方面增强说理性。同时根据不起诉的原因和类型,从法律分析、事实认定、政策运用等多方面增强检察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深化群众对检察工作的心理认同。

四是强化公开说理。对拟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或公开听证,充分阐明案件情况和不诉理由,积极听取多方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为检察机关对案件是否作不起诉处理提供重要参考,增强司法公信力。

(作者系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版面编辑:操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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