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检官网1月16日消息,辽宁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刘乐国(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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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乐国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4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乐国利用担任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区公安分局党组成员、副政委、党组副书记、政委,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公安分局局长,营口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辽宁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党委委员、副厅长,大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辽宁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2年5月17日消息,刘乐国被查;2022年12月5日消息,刘乐国被开除党籍。
经查,刘乐国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贴靠、攀附“孙力军政治团伙”,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违规经商办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以他人名义购买福利房;违规要求企业提供办案车辆;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违规私存涉密材料;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私藏弹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工程款拨付、案件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乐国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乐国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简历显示,刘乐国出生于1957年,早年由工厂转任公安系统,后历任:营口市老边区公安分局副政委、政委,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公安分局局长,营口市公安局副局长等职。
2003年10月,刘乐国任辽宁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2007年5月被明确为副厅级,2008年9月,他任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2013年赴大连,任大连市副市长、大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
2017年11月,刘乐国回到辽宁省公安厅,任党委委员,2018年9月离岗待退休,2019年3月退休,至被查。
刘乐国简历
刘乐国,男,汉族,1957年2月出生,1975年12月参加工作,198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
1975.12--1977.06辽宁省营口市教育局基建工程队工人
1977.06--1979.04辽宁无线电三厂基建办工人
1979.04--1989.03辽宁无线电厂厂办办事员
1989.03--1991.10辽宁无线电厂厂办副主任
1991.10--1992.08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公安分局政治处副主任
1992.08--1993.11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公安分局政治处主任
1993.11--1994.05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公安分局副政委兼政治处主任
1994.05--1994.12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公安分局党组成员、副政委
1994.12--1995.08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公安分局党组副书记、副政委
1995.08--1997.03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公安分局政委(副处级)
1997.03--1999.10辽宁省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公安分局局长
1999.10--2003.06辽宁省营口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03.06--2003.10辽宁省营口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正处级)
2003.10--2007.05辽宁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正处级)
2007.05--2008.09辽宁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副厅级)
2008.09--2013.06辽宁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2013.06--2013.07辽宁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提名为大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人选
2013.07--2017.11辽宁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大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大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大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
2017.11--2018.09辽宁省公安厅党委委员
2018.09--2019.03离岗待退休
2019.03--退休
2022年5月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