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8年至2020年间,山东省安丘市景芝镇村民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未建设任何环保处理设施的情况下,私自在青山绿水间风景秀丽的某村西南角圈建一处化工作坊,并在其中非法秘密生产多种化工产品。2020年8月到12月,李某在化工作坊内,以甲醇、醋酸乙酯等作为锅炉燃料油,非法加工提纯三乙胺废液,将产生的66.61吨液态危险废物排放至未采取防渗措施的贮存池内;将二氯甲烷釜残及购买的原料共计38吨危险废物就地堆放或填埋,造成当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严重污染生态环境。
2021年3月,安丘市公安局以李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请安丘市检察院审查逮捕。同年3月12日,安丘市检察院对李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该院案件管理部门根据内部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向第四检察部发出案件线索预警,公益诉讼检察官向刑事案件承办人了解案情,并联合公安机关与环保部门对现场进行勘察,发现现场仍存在强烈刺鼻的化工气味,堆放着装有不明液体的塑料桶24个、圆柱铁桶90个、白色吨桶26个,作坊空地露天堆放有塑料编织袋盛装的黄白色固体,部分包装袋破损、有固体漏出,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贮存池内有红黑色油泥状固体及液体。若遇阴雨天气,危险废物会在雨水的作用力下进一步向四周扩散蔓延,持续损害周遭生态环境。安丘市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严重,遂于同年7月22日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污染行为是否对环境造成损害,需要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而委托鉴定的前提是现场危险废物的及时处置,这两项工作费用高、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对此,安丘市检察院先后多次通过召开联席座谈会、工作推进会,与属地政府、安丘市环保部门开展磋商,就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资金筹措、委托合适的危废处置机构、确定鉴定委托事项和选择鉴定机构、危险废物转移等具体工作,先后确定了相关单位履职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范围,最终属地政府动用11辆运输车,垫付111万余元,将现场288余吨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应急处置。后经鉴定,依据不同修复方案,作坊内土壤恢复的实施成本约为1830万元至5850万元,需修复地下水约为6000立方米,修复成本约为60万元至862.8万元。
该院依法进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无适格主体在公告期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9月14日,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修复被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则依法承担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890万元、鉴定费52万元、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费用111万余元;在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021年10月26日,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正在执行中。(本报记者匡雪)
【评析】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检察机关紧扣乡村振兴国家战略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要求,坚持“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绿色检察模式,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生态损害赔偿原则,以办案为抓手,能动履职,办案质量与生态修复效果两手抓、两促进,让污染者痛到不敢再犯,切实守护了一方碧水净土。该案的办理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典型意义。
一是激活内部线索移送机制,破解公益诉讼线索发现难。为破解部门间协作不足、内部运转不畅等问题导致公益诉讼案件立案率不高的问题,安丘市检察院仔细研判堵点,制定内部线索移送机制,规定案件线索案管部门预警、刑事检察部门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授权查案,极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和成案率。本案在批捕阶段,案管部门就发出案件线索预警,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第一时间获悉案件线索,并从侦查阶段就开始跟进,不断就民事公益诉讼需要的证据引导取证,减少重复工作量,提升了办案质效。
二是汇聚多方合力,及时妥善处置大体量危险废物。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多次和公安机关就案情进行商讨、研判,并到案发现场实地踏勘,发现现场既有固体危险废物也有液态危险废物,体量非常大;现场危险废物储存条件简陋且不符合安全标准,处理难度高。检察机关坚持以“我管”促“都管”,就危险废物及时处置问题与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属地政府多次进行协商沟通。现场危险废物的及时处置,一方面有效消除了生态环境继续遭受破坏的隐患,也为下一步生态损失数额的鉴定评估提供了保障。
三是统筹考虑水土因素,精细化厘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考虑到李某在案发的化工作坊内秘密非法生产化工产品多年,化工作坊内不仅土壤受到污染,水体也极有可能受到污染,检察机关在委托鉴定的同时,与当地环保部门等行政机关就修复方案反复进行沟通,确定综合治理方案。检察机关先是向公安机关提出将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均作为鉴定的委托事项,而后经专业机构鉴定精准确定了被污染土壤、地下水的体量及修复成本等环境损害费用,并以鉴定意见确定损害费用,为诉求获得法院支持压实了基础。
(点评人: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刘诚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