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区出台“科技创新城核心区科研用地管理意见”

日期:08-02
新区意见空间哈尔滨市配套

补齐人气活力不足、配套服务不健全、文化娱乐活动匮乏等短板,让哈尔滨新区科技创新城核心区动起来、活起来、热起来。“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开展以来,哈尔滨新区自然资源局开展了哈尔滨新区科研用地管理改革创新课题研究,与深圳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合作,研究出台了《关于创新科技创新城核心区科研用地管理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涉及的内容属全省首次、全国领先,将切实增强科研用地对科技创新、科技服务等相关新产业、新业态的空间要素保障作用,促进核心区空间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产业要素加快集聚、人气活力迅速提升。

据新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此项工作的吴永鹏介绍,哈尔滨科技创新城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位于松北区,北临世茂大道,南临创新一路,东临明月街-世泽路-世坤路-秀月街,西侧为银水湾,总用地面积约2.85平方公里。科技创新城核心区位于沿江发展带和西部联系轴交汇处,区位条件十分优越。于2009年底启动建设,区域内可供建设项目利用的建设用地主要为科研用地和商业商务用地两类,科研用地面积占比约为2/3。根据当时执行的相关政策和标准,核心区科研用地仅能够建设科研办公用房,虽已建设多年,但仍然存在较多低效利用情况,已无法适应科技创新、科技服务等相关企业经营及人才工作生活需要,商业商务和居住服务功能缺失、需求强烈,具有较大挖潜激活、提质增效的潜力和空间。

创新兼容性用地内涵

优化园区配套服务功能

“《意见》明确,科技创新城核心区内的科研用地开发主体,除可以建设科研办公楼外,还可配套建设饭店、公寓等商业服务设施。”吴永鹏说。

《意见》基于国家相关政策支持范围和创新引导方向,积极回应核心区企业经营发展、人才工作生活在空间要素供给方面的迫切需求,借助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理论支持,充分汲取深哈产业园和其他地方创新型产业用地政策经验,以兼容功能服务和从属于科研办公主要功能为原则,创新提出了功能兼容复合利用的兼容性科研用地内涵,支持核心区科研用地灵活兼容一定比例不可分割转让的配套用房和可分割转让的服务业用房,并明确其土地利用和不动产登记土地用途、房屋用途的管理方式。

此项创新在用地功能兼容比例和兼容房屋用途种类方面均优于其他地方同类政策。科研用地开发主体可通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重建和现有房屋改变用途等多种方式实施土地再开发,逐步完善配套服务功能,破解因用地功能缺失导致的人气活力不足问题。

探索节地激励措施

鼓励空间立体开发

哈尔滨地处严寒地区,冬季漫长而寒冷。受气候因素影响,人在室外空间活动的舒适性极差,遏制人员流动性的同时,也降低了经济的活跃度,城市空间人性化改善需求明显。在近年来小汽车保有量迅速增长、地铁和轻轨等大中运量快捷公共交通体系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新区停车难和交通拥堵问题日益凸显。

《意见》基于国家相关鼓励支持政策,借鉴深圳等地先进做法,结合本地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经验,以激励应用节地技术高效利用土地为导向,创新制定了符合一定条件前提下可以免计容积率、免收土地出让金相关的激励政策。激励核心区科研用地超配(超过原土地合同约定的停车配建标准)增建地下停车库和向社会开放的地上公共停车楼,逐步缓解停车难和交通拥堵城市病;增建连接各建(构)筑物的地下通道和地上空中连廊,逐步改善人行交通空间舒适性;支持有机结合各类功能建设混合功能建筑,逐步提升工作生活空间便利度。

支持产权分割转让

加快产业要素集聚

“以往,科技创新城核心区科研用地房屋只能整栋转让,《意见》出台后,可以按房间、按楼层等基本单元进行转让,每个基本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不能少于300平方米。”吴永鹏解释。

《意见》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借鉴东莞、上海、南京、成都等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实际,以吸引科技创新、科技服务等相关新产业、新业态加速集聚为目的,创新建立了兼顾灵活与管控的产权分割转让管理制度,允许一定比例的科研用地房屋以幢、层、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同时,由新区与科研用地开发主体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定期开展产业监管履约核查,实施动态监管。

“该项举措使科技创新、科技服务等相关新产业、新业态的空间资源需求能够得到与之相匹配的供给,同时积极探索产业发展全生命周期履约监管相关经验,在加快目标产业要素集聚的同时,完善产业监管。”吴永鹏说。

《意见》实施后,新区自然资源局将与其他部门共同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切实把《意见》中各项创新措施落实落靠落到位,确保《意见》好用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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