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高新:为兼职学生撑腰

日期:06-08

“谢谢检察官,我的官司赢了!”日前,李某收到法院判决后,第一时间向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报告喜讯。

2020年7月,刚参加完高考的李某利用暑期应聘到襄阳某文化培训学校做兼职教师,担任助教一职。7月底,在帮忙搬运办公桌等物品前往有空调的教室途中,因办公桌散架,李某的左脚被砸伤,造成左脚踇趾趾骨粉碎性骨折。

由于该文化培训学校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且学校名称已变更为襄阳某教育咨询公司,原文化培训学校负责人拒绝赔偿。李某虽先后向教育、劳动等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但赔偿问题均未得到解决。2021年1月,李某将更名后的襄阳某教育咨询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以没有证据证明文化培训学校与教育咨询公司之间存在关系为由,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2021年8月,李某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申请襄阳市高新区检察院支持起诉。该院了解到,李某家在农村,家庭贫困,父亲残疾,母亲靠打零工维系家庭开支,学费需靠其暑期打工赚取,该案发生时李某还未满18周岁,属于弱势群体。该院审查后依法受理了李某的申请。

为全面查明案情,承办检察官多次前往教育主管部门、襄阳某教育咨询公司等走访取证,调查核实,并询问有关知情人员,协助李某收集证据。结合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该院最终将某文化培训学校(未依法进行法人登记,无法人民事主体资格)的举办者、实际经营者确定为适格被告,决定支持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依法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通过开庭审理,法院采信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证据及支持起诉意见,依法判决某文化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实际经营者赔偿李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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