搁浅3年的渔船有了归宿
检察官勘察现场
“这艘渔船搁浅在这儿3年了,一直都无法处理,现在终于被搬走了!”日前,困扰山东省荣成市某村村委会主任袁某的一个难题得以解决。
3年前,一艘渔船搁浅在荣成市某海域。之后,当地党委政府多次欲将渔船搬走,但因为涉及到多个部门和产权纠纷,渔船始终“原地不动”。2021年10月,荣成市检察院主动联系债权人及多家部门进行协商,终于促成渔船搬迁和减船转产。
渔船为何难迁
“我们海滩有一艘渔船搁浅了3年,既影响美观又污染环境,但没有任何部门出面管这事儿……”2021年2月,威海市检察院接到袁某的求助电话,希望检察机关帮助解决其所在村面临的渔船处置难题。
2018年12月,一艘渔船在荣成市龙眼港附近海域抛锚,后因大风天气,渔船漂移到该村海域搁浅。长期的风雨侵蚀让渔船不仅锈迹斑斑,而且面临因船内柴油泄漏而引发环境污染等问题。当地党委政府多次想将该渔船搬走,但搬迁费用、船只归属等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一直没有部门出面处理。接到求助电话后,威海市检察院将该线索移交荣成市检察院,荣成市检察院马上派干警实地走访调查。
经调查了解,该渔船是一条长30.9米、重150吨、马力为220千瓦的灯光船,船内还存有4吨柴油。船主王某将该船抵押给银行贷款150万元,后因经营不善、无力还贷被诉至法院。法院将渔船查封,渔船便被长期废弃在海滩上。村委会多次想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此事,但考虑到如处置不当可能给船主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相关部门没敢“轻举妄动”。
此事牵扯到村委会、镇政府、银行、海洋发展局等多方面。厘清相关法律关系后,荣成市检察院立即向镇政府、海洋发展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整改。
检察官进一步调查发现,如果通过司法程序推动渔船搬迁,将船主王某以排除妨碍为由诉至法院,不仅耗时长,而且执行难、追偿难。如果强制搬迁,过程中产生的高额费用,损坏船体产生的渔船价值贬损及海域污染责任,都存在谁来承担的问题。
多家单位无法形成合力,导致此事长期无人处理。为实现双赢多赢共赢,调动船主、债权人及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检察机关决定主动履职、多方协调,以“我管”促“都管”。
以“我管”促“都管”
检察官积极联系镇政府、村委会、银行及海洋发展局等关联主体,多次牵头组织现场勘察,召开现场会,综合评估渔船搬迁事宜。
针对费用问题,检察官了解到该渔船可通过减船转产方式获得国家补偿资金,这样既可以解决搬迁费用问题,又可以避免搬迁后渔船无法处置的难题。于是,荣成市检察院与海洋发展局协调为该渔船完善减船转产手续,督促海洋发展局将该渔船尽快纳入年底减船转产指标。针对搬迁问题,荣成市检察院协商银行联系第三方实施搬迁,促成银行与第三方达成搬迁协议,费用由搬迁公司先行垫付,并由政府出面对费用作担保,待转产手续完成、资金到位后予以结清。
因渔船破损严重,远迁势必有污染及成本增加的风险,只能搬到附近船厂。为此,荣成市检察院与政府配合,协调附近船厂减免部分占用坞道的费用,极力减少因搬迁造成的各项损失。
此外,荣成市检察院为促进各主体积极配合,经多次座谈协商向各主体明确:如减船转产资金到位,船主王某可借此清偿部分债务,银行债权也得以实现,顺利搬迁后能有效防止环境污染,解决村委会难题,可谓一举多得。得知难题有望解决,王某乐于参与搬迁工作,各单位也对搬迁事宜积极配合。2021年12月,在各方的共同合力下,渔船被搬迁至附近船厂。
不是“一搬了之”
渔船虽然被搬走,但检察官没有“一走了之”。渔船搬迁后,如得不到妥善处理,将产生新的纠纷。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检察官决定继续监督减船转产过程,并联系法院解除查封手续,确保该渔船成功减船转产。
荣成市检察院积极沟通海洋发展局,跟踪减船转产指标办理进展,多次派员实地监督减船转产过程,帮助企业协调相关事宜,并提供法律帮助与指导。在减船转产资金到位后,该院根据之前座谈协商的决定,督促相关主体及时按约完成解除、交付等手续。目前,渔船已获得减船减产指标,各利害主体也在拿到资金后陆续了结纠纷。
以“我管”促“都管”,是检察机关回应人民群众新时代新要求新期待的有效举措,是检察机关助推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具体抓手。“荣成市检察院用好磋商、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监督手段,推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依法行政,在保障人民权益中体现了担当作为。”荣成市检察院检察长王衡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