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宁波5月18日电(记者蓝恒通讯员方芳屠世存芦朝荣)叉车属于特种设备,依法不得上路行驶,一名驾驶员不仅将叉车开上了路,还在发生事故后逃逸。日前,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办理了该起交通事故肇事案。
2021年6月23日晚,在施工现场完成作业的李某为了图方便,直接驾驶作业的叉车回家。当行驶至某路段时,他抄近路拐进了非机动车道并逆向行驶,这时迎面过来一辆电瓶车,可叉车大、非机动车道小,避之不及的两辆车发生了碰撞,电瓶车驾驶员倒地不起。慌乱之中,李某将伤者扶到一旁,自己开着叉车逃离了现场。很快,这起事故被路过的行人发现并报警,伤者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
30分钟后,缓过神来的李某在子女的劝说下,返回事故现场向民警投案自首。承办检察官认为,虽然李某离开时间不长,但却没有采取报警和拨打120电话等救助措施,其行为应当定性为逃逸。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叉车等特种设备只能在限定的区域范围内进行作业,叉车的驾驶人员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如果需要将叉车等特种设备转移地方,必须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运输,不得上道路行驶。经查实,李某既没有驾驶证也没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驾驶叉车上道路行驶属于违法行为,且李某某存在无证驾驶及肇事逃逸的行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伤者经医治无效死亡,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62万余元。近日,该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