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潇湘晨报
9月3日,青岛市公安局就“王某驾车逆行辱骂殴打他人”事件发布情况通报:
针对上述通报中,潇湘晨报记者梳理了网友们比较关注的几大焦点问题,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进行了解读。
焦点一:上述案件中,王某的行为为什么不符合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解读:青岛市公安局认为该案件系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具体原因可能包括以下几点:
1。案件性质:案件是由于行车纠纷引发,而非无故生事或故意挑衅他人。
2。行为动机:王某的辱骂和殴打行为是因逆行与林某润发生冲突后产生的,而非出于寻衅滋事的动机。
3。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寻衅滋事行为通常需要具备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情节,而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主要是因交通纠纷引发,不完全符合这些情节。因此,公安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而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辱骂和殴打他人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焦点二:上述案件中,王某驾车离开现场,未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那么,何种行为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逃逸通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未履行法定的报警、救助伤者、保护现场等义务,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具体来说,以下行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1。 未报警: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未及时报警,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 未救助伤者:在事故中有人员受伤,肇事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救助伤者,未拨打急救电话或未将伤者送往医院。
3。 未保护现场:肇事者未保护事故现场,擅自移动车辆或破坏现场,导致事故责任难以认定。
4。 擅自离开现场:肇事者在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事故现场,试图逃避法律责任。
5。 未协商处理:在轻微交通事故中,未与对方协商处理或未达成一致意见,擅自离开现场。警方情况通报认为,王某与旅游大巴车发生轻微刮蹭后,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并达成一致,且王某告知了大巴车驾驶员联系方式,符合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焦点三:造谣“居家拘留”的王某志会受到何种行政处罚?
解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王某志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可能受到警告、罚款、拘留行政处罚三种处罚中的一种或多种。 具体的处罚措施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决定。
潇湘晨报记者曾永红曹伟
责任编辑:刘德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