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检察官接待本案当事人
身为集资参与人,竟与被告共谋,妄图利用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并行不兼容的特点谋取非法利益。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准确认定事实、成功追回赃款,有效保护了全体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4月18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作出3份民事再审裁定,撤销3份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犯罪嫌疑人成了民事借贷的被告?
2020年7月15日,高港区法院出具一份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宋大金欠原告王元富借款本金320万元、利息3.2万元。庭审中,宋大金对于王元富的诉讼请求未提出任何抗辩,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之后,两人又自行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宋大金的商铺、汽车及广告经营权全部折价抵给了王元富。
但这一切,都发生在宋大金被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之后,并且原告王元富起诉的时间是在2020年1月8日,就是宋大金被刑事拘留的第二天!
原来,宋大金从2016年起就通过高利相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一部分用于经营自己的珠宝店,一部分用于放高利贷。截至2020年1月7日,宋大金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数额已经高达1亿元,但回笼的资金却远远不及欠下的巨额本息。2020年1月7日,宋大金投案自首,当天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按理说,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同一事实的案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可能再进入民事诉讼程序,而且,诉讼的时间节点那么巧,这其中必有隐情!果然,宋大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年初被移送高港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李某等集资参与人就多次到检察院控告:宋大金通过民事诉讼,想方设法转移财产,为的就是不想归还剩余的8000余万元集资款!
深入调查,揭开虚假诉讼的“画皮”
事实果真如此吗?高港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检察官调取宋大金涉及的3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裁判文书,发现这些案件都发生在宋大金被刑事拘留之后。检察官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原告王元富等人竟是刑事法律文书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集资参与人,而且民事裁判文书认定的借贷事实也都发生在宋大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同一个事实,为什么会同时出现合法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种认定?
原来,从2016年宋大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开始,王元富就往宋大金的卡里存了100万元,约定年息12%,一年到期后,宋大金连本带利还了112万元。尝到甜头的王元富陆续又在宋大金处存了320万元,但这一次,王元富只拿到了90余万元的利息,本金还没来得及收回,就听说宋大金的资金链断了。于是,2020年初,王元富找到宋大金,提议说:“剩下的钱你反正是还不上了,不如看在我们多年交情的分儿上,先把我的窟窿给补上。”宋大金正想有个人帮自己及时了解其他集资参与人的动向,便与王元富一拍即合。就在宋大金被刑事拘留前,二人谋划了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把钱转给王元富的“好办法”。
为了不让其他集资参与人生疑,在宋大金被刑事拘留后,王元富还跟着其他集资参与人一起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但仅陈述了自己参与集资100万元并收回了本金,隐瞒了参与集资320万元以及前后共收到100余万元利息的事情。这就是为什么同一个事实出现了刑事、民事两种认定的原因。
全面审查,精准堵塞程序衔接漏洞
宋大金从王元富的案件里得到“灵感”,又于2020年12月找到集资用款人李刚、陈小虎,提出只要二人配合他进行诉讼,并在事后将钱打到他指定的账户,就可以对二人减掉一部分的借款本息。李刚、陈小虎答应了宋大金的请求。经查证,宋大金指定的这个账户,并非司法机关掌握的宋大金关联银行账户。正是采用这一手段,已经穷途末路、身负巨额债务的宋大金,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了40万元的自由款项。
真相大白后,针对宋大金伙同他人非法处置、转移集资款,侵害众多集资参与人合法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高港区检察院于2021年12月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撤销3份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建议法院以刑事裁定书更正宋大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后,在执行程序中追回被宋大金转移的财产、扣减王元富已经获得的利息。
针对案件中发现的司法机关之间信息沟通不畅、程序衔接存在时间差,可能被当事人利用的问题,高港区检察院于2022年4月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将非法集资犯罪类案件的立案决定书同步抄送检察院和法院,避免诉讼程序在衔接上出现漏洞,公安机关予以采纳。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