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们能倾听我的意见,还我清白,营造了一个公平的社会环境,我们民营企业才敢干,才能干啊!”1月28日,郭某在山东省邹平市检察院非公经济法治护航中心学习时由衷感慨。郭某之所以有这样的感慨,还得从三年前的一起案件说起。
2018年10月16日,邹平市公安局以郭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认定,邹平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负责人郭某,从姜某等个人手中购买皮棉,因对方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遂通过中间人卢某,从济宁市某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23.9万元,税款共计14.25万元。
我是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审阅案卷后我发现,郭某和中间人卢某对两个公司之间没有实际购销、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供认不讳,银行明细等书证也清晰记载了资金回流的痕迹。资金进行空转是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有利的客观证据,虚开的事实确定无疑。
本以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却在讯问过程中发现了问题——郭某拿着一摞早已准备好的证据材料和意见书,提出其当年抵扣的依据并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该辩解意见,我本着对案件负责、对犯罪嫌疑人、对企业负责的态度进行了大量求证。我先是奔赴章丘等地,辗转询问相关个体供应商,查明郭某的公司确实购买过皮棉,存在实际经营活动,又请教了相关行业协会人员,查阅大量资料,确信该案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扣税依据,只是作为商事凭证使用。之后,我又来到国税局,在国税系统中查明,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实未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中抵扣。
至此,该案的脉络已经非常清晰,郭某的公司在案发时间段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抵扣税款的依据,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确实未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中抵扣。因此,郭某主观上不存在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2019年4月底,经过公开听证、检委会讨论,听取税务部门的意见,我院认定郭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对郭某作不起诉决定。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我们向邹平市税务局发送了检察意见书,由税务机关依法对郭某给予行政处罚。
我们在随后三年时间里和郭某的企业进行了良性互动,不定期到企业了解生产经营状况,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2021年9月,邹平市检察院被确定为第二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单位,成立了滨州市首家非公经济法治护航中心。今年1月28日,我从企业合规经营、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邀请郭某带领企业职工到非公经济法治护航中心学习。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这份不起诉决定书很普通,因为它只是刑事检察业务的常用文书之一;这份不起诉决定书又很不普通,因为它承载着我们检察官对证据、对事实的追求。正是文书背后检察官不放过每个细节,以“如我在诉”的精神审查案件,才换得案件的准确定性和群众对法律的信任,才换得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