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今起互认 “好事如何做好”?

日期:03-01
医疗机构

许多看病患者都有这样的经历,看同一种病,跑不同的医院,各家医院B超、血项等检查结果互不相认,不断重复检查,付出无数的精力和花费,检查结果也是一样。不过,这样的情况有望改善了。

根据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从3月1日开始,不同医疗结构间、符合互认规则的检查检验结果,可以跨医院使用,只有因患者病情变化导致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不符等少数情形,才需要重新检查。

视频|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今起互认 “好事如何做好”?

新规的落地,毫无疑问将有助于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那么,具体该怎么实现互认?互认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新规中所称的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血液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和互认标识。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新规要求,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不同地区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开展检查检验互认工作的,参加相关质量评价并合格的,互认范围为协议地区。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新规同时明确了六种可以重新检查的情形,包括: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的;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以及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政策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回应患者的需求。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医生都会去评估外院报告的可靠性,避免重复检查。当大医院检查预约难的时候,还有很多医生会建议患者外院检查来加快诊断进程。但不容否认的是,确实有一些医生由于某些原因过分重复检查,加重患者负担,造成不佳的就诊体验。

早从2006年起,卫生部就开始着手推动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多地也都陆续进行了试点试行。从落地情况来看,这一政策得到了不少医生和患者的认可,但也确实有医疗机构因遵守检查互认而导致漏诊被诉诸法院。

业内人士指出,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确实存在风险点。一方面,检测人员在专业技术水平、操作规范性、责任划分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这些毫无疑问都将对检查检验结果产生直接影响。另一方面,不同仪器的检测在客观上也存在着误差,仪器的型号性能、检测方法、试剂甚至实验室的温度,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此外,即使是针对同一份标本进行检测,也可能因医生的经验以及检查目的的差异,得出完全不同的检测结果。这种时候,就有必要重新检查,但患者有时会觉得难以理解。

视频|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今起互认 “好事如何做好”?

上海创奇健康发展研究院执行理事长蔡江南表示,医疗服务是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综合体系,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质上是要推进医疗服务体系的标准化、统一化。但必须认识到,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较多不统一、不标准的地方。比如,让下级医疗机构承认上级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通常没有障碍。但是反过来,就可能会遇到问题。为了规避这个问题,新规已经拟定了相应的措施,但是仍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蔡江南表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是不能逾越的红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在这一前提下回应患者的诉求。如果有确实需要患者重新检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向患者解释清楚。而从患者角度来说,也应当理解病情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要相信医生的专业判断能力,尽量配合检查和治疗。而从社会层面来说,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金梅周缇陈昱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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