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类企业纳入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如何领取?

日期:12-26
生态环境农村危房改造

原标题:哪类企业纳入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如何领取?

来源:重庆发布

12月24日

“发言人来了——我为群众办实事”

区县发布活动走进巫溪

来自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委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及当地有关部门的发言人

与群众面对面交流,答疑解惑

巫溪发布活动现场钱薇薇摄

巫溪发布活动现场钱薇薇摄

关于低保救助相关政策

低保救助认定条件有哪些?

罗兴莉介绍有关情况钱薇薇摄

罗兴莉介绍有关情况钱薇薇摄

巫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罗兴莉介绍,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贫困状况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作为主要指标,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大疾病等增加的长期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

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县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银行存款、储蓄性保险等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家庭财产采取实名认定,根据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的登记信息和实际拥有情况确认。

家庭消费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的消费支出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家庭消费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认定。

哪种情况下家庭可以以个人身份申请低保?

罗兴莉介绍,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是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户。也就是接近低保,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或者你是三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被认定为重度特大疾病人员,可以参照单人户申请低保。

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严与宽”

哪类企业符合纳入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

刘冰介绍有关情况钱薇薇摄

刘冰介绍有关情况钱薇薇摄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综合处刘冰介绍,今年,全市生态环境执法案件数一共是1800多件,处罚金额达到1个多亿。这是生态环境执法严厉的一面。

另外还有包容审慎的一面。去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后,为了服务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以及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全国要求,把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监管,并分为五类:

①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比如生产口罩、生产疫苗的企业;

②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或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或者污染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近1年内已经进行过现场执法检查且无环境违法记录的企业;

③重大工程项目或重点领域企业,近1年内已经进行过现场执法检查且无严重环境违法记录,或已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且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

④已经安装在线监控,在线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运行,环境信用良好,近1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且在线监控数据稳定达标的其他企业;

⑤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环保诚信的企业。

哪些行为会受到按日连续处罚?

刘冰介绍,违法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受到按日连续处罚:

①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③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

④违法倾倒危险废物;

⑤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关于“农村危房改造”

如何才能纳入危房改造政策?

雷瑀介绍有关情况钱薇薇摄

雷瑀介绍有关情况钱薇薇摄

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村镇处干部雷瑀介绍,纳入危房改造需要满足两个方面:

①需要是唯一住房,属于C、D级危房对象,无房户也可以享受我们的政策。

②对象。由以前的四类对象,也就是建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变为了现在的六类对象:

第一类是农村易返贫致贫户

第二类是农村低保户

第三类是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第四类是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者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群众

第五类是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已脱贫户

第六类是农村低保边缘户。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如何领取?

雷瑀介绍,危房改造分为C级和D级两个等级,按照C级市级以上补助资金每户补助7500元,D级危房市级以上补助资金21000元,巫溪也是按照这个标准执行的。

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将市级以上补助资金补助到农户。补助资金是通过“一卡通”拨付,农户房屋建房又分为自建或者是他人代建,如果是农户自建,“一卡通”将会直接拨付给农户,如果是他人代建的话“一卡通”可以拨付给施工单位或者是工匠。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

试用期怀孕被辞退是否合法?

彭瑶介绍有关情况钱薇薇摄

彭瑶介绍有关情况钱薇薇摄

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彭瑶介绍,关于试用期怀孕的问题,在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比如要被证明不符合试用期的录用条件,这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必须要有相应的情形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孕期职工的保护,《劳动合同法》也有明确规定,如果女职工在孕期是不能依据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这是法律对于一些试用期和女职工孕期的保护,有明确的规定。至于在这个行为过程中是否合法,要申请劳动仲裁以后,经由双方举示证据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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