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日期:12-01
行政机关山西省检察院检察机关

原标题: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杨景海

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依法公正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前提,也是精准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重要依据。本案的成功办理,带给我们诸多启示:

第一,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山西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于行政机关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政策界限不清晰为由怠于履行职责、执行相关规定不到位的情况,及时商请政策制定机关进行解释,明确规则,解决分歧,促进争议解决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本案中,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第14条对棚户区改造中供水、供气、供热等费用承担责任的主体规定不明确,怠于履行职责。山西省检察院向山西省政府发出《关于商请省政府对晋政发[2014]22号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的函》,山西省政府责成山西省住房和建设厅进行解释,根据文件制定机关的书面回函,明确了相关费用承担主体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检察机关通过商请文件解释,明晰政策界限,明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职责,在督促行政机关对未依法行政问题进行整改同时,促使行政机关积极参与到化解争议工作中来,促进行政机关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助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

第二,坚持“一案三查”办案思路,监督和化解并重,助推社会和谐稳定。山西省检察机关终始坚决贯彻最高检“一案三查”的工作要求,以精准化监督为导向,加强精细化审查,在审查监督法院裁判结果和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同时,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贯穿办案始终,促进案件定分止争。本案中,从行政机关方面而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虽对魏某等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针对法律适用和政策界限问题向上级机关进行请示,但该请示仅是内部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不具备对外的法律效力,其仍应当严格依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其在调查结束后未作任何行政决定,属于未能正确、全面履职。就审判机关而言,原审法院以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进行立案、调查、请示的正当性,忽略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职的法定性,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从化解争议的角度看,经深入了解,魏某等19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其实质诉求是要求退还其已缴纳的供水、供气、供暖等费用,该案具备争议化解的条件和基础。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山西省检察院在向山西省高级法院依法提出抗诉的同时,及时启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程序,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多措并举,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办案过程中,山西省检察机关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坚决扛起为人民司法的政治责任,紧扣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之事,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争议化解难问题。

本案涉及人数多、矛盾纠纷持续时间长、争议化解难度大,针对这些特点,山西省检察院专门成立办案组,并由大检察官统筹协调指挥。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利,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协调多地检察机关,组织远程视频接访,耐心听取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意见;依法启动调查核实权,明晰法律政策界限,厘清案件事实,梳理争议症结,找准争议化解的切入点;召开案件协调会,向当地政府和相关行政机关告知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明确指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正确、全面履职的问题,并共同协商争议化解方案;召开公开听证会,通过案件评议、释法说理,让行政机关充分认识错误并积极改正,促使争议双方达成退款协议,并为未提起诉讼但存在同类型问题的189户住户化解了“潜在之诉”,一揽子解决退费问题。为确保争议化解效果,山西省检察机关对后续退费问题进行了跟踪监督,确保退款全部执行到位,成功使一起群体性矛盾纠纷苗头消弭于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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