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而复得”的集体资金

日期:11-30
岑溪市

原标题:“失而复得”的集体资金

“感谢你们,为我们村追回了被侵占的集体资金,总算对村民有个交代。”近日,岑溪市大隆镇均昌村党支部陈书记接到该市纪委监委的电话被告知“失而复得”的集体资金已转入村级集体经济对公账户后,按捺不住喜悦和激动的心情。

事情还得从岑溪市委巡察组移交的一条“大隆镇均昌村村委会原主任区某某涉嫌侵占村集体征地补偿款”的问题线索说起。岑溪市纪委监委接到问题线索后成立核查组进行初核,并对此问题线索予以立案审查。

审查组通过查阅该市高速办征地赔付签领表、查看大隆镇财政所村镇管账户,确认大隆镇均昌村村委会原主任区某某在2010年2月从该市高速办领取了一笔属于村集体的征地补偿款,然而这笔资金未曾在均昌村村集体经济对公账户出现过。

“直到你们来问我,才知道还有征地这回事和这笔征地补偿金。”此外,审查组大量走访均昌村村民发现,他们对征地之事毫不知情。

经查,2010年初,岑溪至水汶高速公路在建设中征用了均昌村集体土地7.642亩,土地补偿款74000元,但时任均昌村村委主任区某某在领回这笔资金后,并未将征地之事进行公示,也未将征地补偿金存入村集体经济对公账户,而是以工作辛苦工资待遇低,村民代表大会不可能通过发放补助以及村民对征地补偿不知情为由,与时任均昌村原村支书梁某某、原文书伍某某秘密商议将该笔征地补偿金以补发工资补助的名义进行了均分。

2021年4月,区某某、梁某某、伍某某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私分侵吞的违纪资金全部予以收缴。

案件发生后,岑溪市纪委监委坚持以案促改,向该市大隆镇党委发出纪检监察建议书,督促镇党委落实主体责任,不断强化集体资金监管,加强对村级党务、村务、财务公开的监督,解决监管不到位、制度不规范等问题;开展警示教育,深入推进以案为鉴。(岑溪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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