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游艇租赁管理办法

日期:11-15
交通运输

原标题:我省出台游艇租赁管理办法

本报11月14日讯(记者陈钰婷)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游艇租赁行业管理,规范游艇租赁经营行为,省交通运输厅近日印发《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1日。

《细则》明确,企业法人申请从事游艇租赁业务,应当持经营范围与游艇租赁业务相适应的《营业执照》、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游艇俱乐部备案证明等10项材料向住所地的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对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开具备案凭证,并为备案的租赁游艇配发标识号牌,指导经营人在游艇船舷两侧或其他醒目位置张贴标识。

《细则》指出,经营人应当拥有一定规模的游艇和泊位,自有游艇不少于5艘(其中40英尺以上游艇不少于2艘),以及满足游艇停泊的泊位(含租赁泊位);经营人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向承租人提供合法票据,与承租人签订游艇租赁合同,并编号留存,留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租赁游艇操作人员除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驾驶证外,还应参加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

《细则》要求,开展夜航业务的,经营人应当确保租赁游艇满足夜航条件要求,码头具备夜间靠离泊条件,并向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夜航航行方案,夜航操作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劳动合同,针对游艇夜航的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预案等3项材料,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评估后,经营人方可开展相应的夜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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