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手记丨公私混用的糊涂账
“吴某某违反廉洁纪律,公私不分,三次将单位公款挪给他人使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大家一定要以案为鉴、知戒守戒。”近日,在县城市执法管理系统的警示大会上,对县市政局环卫站报账员吴某某案例进行深刻剖析时,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又浮现在我脑海中。
去年4月,县纪委监委收到县审计局移送的县市政局环卫站报账员吴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存在异常,涉嫌挪用公款的问题线索。经初步核实确认吴某某违纪问题属实,县纪委决定对吴某某进行立案审查。
随后,审查组前往银行调取了自2016年以来吴某某使用的对公银行账户流水账。明确了该账户主要收入来源是用于代发县环卫站200余名聘用人员工资的公款和吴某某的个人工资收入。通过“抽丝剥茧”,我们将审查的重点放在几笔较大金额的转账记录上,并开始对吴某某进行谈话。
“我们经过审查,发现你的对公账户存在几笔比较大额的资金转账记录,请你解释一下是怎么回事?”
“我是有几笔大额的转账,但是那些钱都是我自己的。”刚开始的时候,吴某某表现得十分警惕,坚称自己所转出的几笔账款,均为自己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并没有涉及公款。
“请你看一下这些收入和支出明细。截至2016年11月19日,你转出的第一笔资金已经远远大于你账户里的工资余额。”我拿出厚厚的流水账和收入明细让她进行对比。
在证据面前,吴某某自知无法再辩驳,表现出有些不知所措,但始终不肯承认挪用公款的事实。
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我又拿出党纪党章试图唤醒她的“初心”。“我们作为党员干部,犯错误后只要及时主动交代问题,抓住组织给予的挽救机会,就能避免在错误道路上越走越远。”
“我是转了几笔大额的账款,但我在几天内就已经还上了。”经过开导后,吴某某似乎认识到自己的违纪行为,但是仍然存在着侥幸的心理。
“你已经将单位的公款挪给他人使用,这违反了相关的财经制度……”当我把挪用公款罪认定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文书耐心地给她讲解后,她表情变得凝重,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
“我愿意相信组织,并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接受组织对我的任何处分。”在党性教育、政策感召和纪法威慑下,她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纪事实。
经查,从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吴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次挪用单位公款给他人使用,已构成违纪。鉴于吴某某在案件审查期间,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组织审查,坦白交代问题,且三次挪用公款都能及时归还,我们向县纪委常委提出了给予吴某某从轻处罚的处理意见。
“感谢组织的监督,及时挽救了我,没有让我在泥潭里越陷越深。”过了几个月,当我把党纪处分决定书交到吴某某手中时,她表达了感激也表示了改过的决心。知错就改,善莫大焉,看着吴某某并没有因为受到处分而悲观丧气,反而化为动力,我深感欣慰。(南丹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