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布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

日期:09-07
培训机构义务教育

原标题:校外培训材料不得超标超前

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按程序纳入地方定价目录。严格核减培训机构的不合理成本,宣传费按不超过学科类校外培训销售收入的3%据实核算。

新京报讯昨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要区分线上和线下以及不同班型,分类制定标准课程时长的基准收费标准。

线上、线下及不同班型分类制定收费标准

“双减”政策明确,将学科类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后,对其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地政府科学合理确定计价办法,明确收费标准,首先在试点地区实行,之后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通知》明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由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审批地省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各地制定的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可不限。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如何制定?《通知》也作出详细说明。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要区分线上和线下以及不同班型,分类制定标准课程时长的基准收费标准。班型主要可分为10人以下、10~35人、35人以上三种类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的分类标准。标准课程时长,线上为30分钟,线下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要建立收费政策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完善。

宣传费按不超过销售收入3%核算

“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成本调查,严格核减不合理成本。”《通知》指出,培训成本包括培训机构人员薪酬、培训场地租金、宣传费、研发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其他费用。

《通知》强调,其中,培训机构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应正常合理,不得明显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教育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培训场地租金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应当根据学科类校外培训实际利用时长等因素,按合理方法和公允水平分摊核算;宣传费按不超过学科类校外培训销售收入的3%据实核算。

收费信息公开方面,《通知》要求,各地要督促培训机构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给当地教育、发改和市场监管部门。

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通知》提出,各地要推动培训机构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并提出要依法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作为“双减”试点地区,在多个区近日公布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白名单中,都对缴费及资金监管问题提出相应要求。东城区、丰台区等要求“机构提供的合同应是教育部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丰台区为进一步加强对预付培训费监管,推出“丰台区民办教育发展服务平台”,供家长进行培训费等费用的缴纳。此外记者注意到,丰台区教委公布的2021年秋季学期丰台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中,附上了每家机构的监管银行及账户账号。

《通知》要求,各地要于2021年底前出台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明确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以及具体实施时间,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

昨日,教育部公布《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强化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其中强调,材料不得出现超标超前问题,实行线上和线下、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分类管理;此外,校外培训机构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关注1

培训机构编写的所有材料被纳入管理

今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

“随着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不断深入,各类培训材料已成为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长期以来,培训材料存在导向性、规范性、科学性不足等问题,对其编写、审核、选用等方面的要求不够明确,培训材料管理存在制度缺失。在现实工作中,亟须强化相关规范要求,完善制度建设。”教育部校外培训教育监管司负责人指出。

上述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所指的培训材料,是指经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包括线上与线下、学科类与非学科类培训材料。“也就是说,只要是培训机构编写的用于面向中小学生培训时使用的所有材料,都在《管理办法》覆盖范围之内,没有死角,没有遗漏。”

关注2

内容不得超标超前线上线下分类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了材料内容编审标准。对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和适宜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不得出现超标超前问题,并列出了培训材料中严禁出现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宣扬宗教迷信等12项“负面清单”。

相关人员资质标准方面,《管理办法》要求,培训材料编写研发人员必须政治立场坚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社会形象等;学科类人员应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非学科类人员应具备相关行业资质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

《管理办法》指出,由审批培训机构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的监管工作,实行线上和线下、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分类管理。

其中,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时,对线上及线下培训相对固定形式的基础性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以资料库、视频等形式存在的培训材料进行抽查。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在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基础上,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相应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巡查。

考虑到线上、线下学科类培训材料形式不一,尤其是一些资料库、视频等,信息量很大且更新变动频繁。对此,《管理办法》也细化了相应管理要求,即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线上及线下培训相对固定形式的基础性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以资料库、视频等形式存在的培训材料开展抽查性审核,并鼓励各地探索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审核把关。

关注3

培训机构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

《管理办法》加强了对培训材料选用和备案的规范。明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规范培训材料选用程序,选用的培训材料须为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此外,校外培训机构选用境外教材,应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办法》还明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须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产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

对于违规使用培训材料的情况,《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教育行政部门督促相关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并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整改期间,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相关材料开展任何形式的授课活动。对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

新京报记者冯琪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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