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扬州警方:隐瞒行程引发扬州疫情的毛某宁被刑拘
扬州警方:毛某宁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8月3日发布警方通报:毛某宁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全文如下:
警方通报
2021年7月29日,我局依法对毛某宁(女,64岁,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居住地:南京江宁区禄口街道)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2021年7月21日,毛某宁从南京居住地来扬州,住在其姐姐毛某亚(女,70岁,现住扬州市邗江区双桥街道念四新村)家中。7月27日,毛某宁因咳嗽、发烧自行到扬州友好医院就诊并被控制。7月28日,毛某宁核酸检测结果为初筛可疑阳性,经扬州市疾控中心复核为阳性,即由120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当日,经扬州市级专家会诊,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现已被转运至南京公共卫生医疗中心治疗。
经初步调查,7月21日上午,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来扬州,居住其位于扬州市邗江区念四新村的姐姐家中。7月21日至27日期间,未按照邗江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各类居民小区封控管理的通告》要求,主动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造成极其严重后果。
毛某宁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未按防控措施要求向所在社区报告,隐瞒行程。在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其调查时,其拒绝说出来扬之后的行程,拒绝执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扩散传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7月29日决定对毛某宁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2021年8月3日
番外
张家界发布第20号令:境内所有人员不得离张
8月3日,“掌上张家界”微信公号发布张家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第20号令,全文如下:
张家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令
2021年第20号
各区县,市直及驻张相关单位:
即日起,在张家界境内的居民、游客等所有人员不得离开张家界,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张家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