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车借给喝酒的朋友 男子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刑

日期:07-26
危险驾驶罪共犯

原标题:把车借给喝酒的朋友男子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刑

正义网三明7月26日电(通讯员郑世贤胡晓青)没有开车,只是把车借给喝酒的朋友开,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的后果,也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近日,经福建省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王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林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21年4月16日晚,林某、王某一同在烧烤店喝了酒。次日凌晨,林某无证驾驶王某的小车,王某并未阻止,还让林某开车带他。林某开车行经某工地门前路段时碰撞了工棚,造成喻某、周某受伤及工棚内财物、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后果。经鉴定,林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4.65mg/100ml。

同年5月13日,经尤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林某赔偿被害人喻某、周某、工地等各项经济损失3500元,并取得其谅解。

尤溪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林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王某明知林某饮酒,仍让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二人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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