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喝酒仍让其开车 车主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日期:12-06

今年8月,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汪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时发现,肖某明知汪某喝了酒,还将车交由其驾驶,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后该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二人提起公诉。近日,肖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汪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6月25日,肖某、汪某二人在城区一家餐馆就餐,汪某喝了4两左右的白酒,肖某未饮酒。之后,汪某要给女儿送生活用品,肖某便驾车带着汪某一同前往,在途中肖某将车辆交给汪某驾驶。到达目的地后,汪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对方报了警。经鉴定,汪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1.62mg/100ml。

承办检察官认为,汪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肖某虽然没喝酒开车,但她明知他人醉酒,仍将自己的机动车提供给他人驾驶,放任他人醉驾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共犯论处。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院提出的全部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版面编辑:操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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