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生效民事裁判需在两年内申请监督

日期:07-26
检察机关

原标题:当事人不服生效民事裁判需在两年内申请监督

正义网北京7月26日电(记者牛旭东见习记者朱玲)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完善民事检察制度提升诉讼监督质效”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下称《规则》)。发布会上,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结合《规则》的具体内容,对“当事人不服生效民事裁判需要在两年内申请监督”这一新规定的出台背景,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在民事裁判生效多年以后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案件。这些案件多数是陈年旧案,受证据灭失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往往难以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原审裁判存在错误,致使检察机关无法查清案件的关键事实,且容易形成涉法信访案件。长期以来,我国各地检察机关普遍反映这给检察监督工作带来很大困扰。

对此,冯小光解释,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期限,而申请监督与申请再审是两种性质相同的权利。从法理上看,当事人行使申请监督权利也应当有一定期限的限制,以便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民事权利,维护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同时也能够使当事人对法律救济期限有明确认识,心理上能早日摆脱纷争,以一个良好的心态投入到新的生产生活。

经征求立法机关意见后,修订后的《规则》新增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两年申请监督期限。冯小光介绍:“两年申请监督期限的规定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仅适用于新受理的案件。”记者了解到,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

“考虑到当事人对司法解释新规定需要有合理的预期,对于修订后的《规则》施行前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期限应当从修订后《规则》施行之日起算,以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的行使。”冯小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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