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规定期限限制

日期:07-26
检察机关张雪樵

原标题: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规定期限限制

正义网北京7月26日电(记者牛旭东)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完善民事检察制度提升诉讼监督质效”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下称《规则》)。发布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对相关修改内容进行了解读。

张雪樵介绍,修订后的《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申请监督条件和检察机关受理程序,保障申请监督案件入口畅通、有序规范。“明确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两年申请监督期限。同时规定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该期限的限制。”张雪樵解释道,“检察机关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当事人享有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救济途径等。”

张雪樵告诉记者,《规则》还适度扩大了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的范围,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针对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的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过窄,导致实践中出现了检察机关应主动进行监督却缺乏监督依据的问题,在征求立法机关等意见后,修订后的《规则》增加三种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张雪樵进一步指出。

另外,《规则》还明确了有关适用依据,确保程序依据全程覆盖。如办理民事公益诉讼监督案件,适用本规则及有关公益诉讼检察司法解释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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