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行政处罚不是为罚而罚
行政处罚权不是“脱缰野马”,依法行使是前提。有的地方就曾因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价罚单”引发热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将进一步划红线、明规则、严责任,保障行政处罚权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表示,在通过“电子眼”进行非现场执法的问题上,有时存在设置地点不合理、不公开,监控设备不合格、不达标,记录违法信息不规范、不告知的现象。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着力解决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不规范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
“行政机关具体在哪些领域、哪些情形下可以单凭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应由法律、行政法规确定。”张晓莹说,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要求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避免“暗中执法”。
张晓莹表示,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既要及时告知,也要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行政处罚定义,即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该定义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该严的严,该教育的教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副主任黄海华表示,增加行政处罚定义既要防止处罚泛化,也要解决处罚“逃逸”问题,为实践中判别行政处罚行为提供相对清晰的法定标准。
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行政处罚种类从8类增加至13类,具体为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开展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新增”行政处罚种类是否会加重企业负担?
对此,黄海华指出,行政处罚法不创设行政处罚种类,有关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主要是梳理总结其他单行法律中已有的处罚种类,将其中行之有效、使用频率较高的行政处罚种类复制到行政处罚法中。“可以说,这不仅不会增加企业和市场的负担,相反会进一步保障这些行政处罚行为更加规范和有效,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为了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有效实施管控,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处罚法对突发事件下的行政处罚实施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张晓莹表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主要有三层内涵:一是必须依法。只有在国家有关规定中有明确依据的,才能实施快速、从重处罚的程序。二是快速处罚。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简化立案、调查取证、内部审批等流程,在较短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是从重处罚。即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罚幅度。这样有利于在特殊时期及时有效惩戒违法行为,起到稳定社会秩序、妥善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
按照新规定,行政处罚追责期限增加了“5年”追责期限的规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大重点领域处罚力度”的要求。具体适用情形是“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有危害后果的”。其中,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较多,典型如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等,涉及金融安全的主要是证券、银行、保险等金融管理领域。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些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适用5年的追责期限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