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丨桂林市法院:山林失火引纠纷耐心调解化矛盾
桂林中院
6月18日,已是周五下午临近下班的时,当事人康某军、康某艳风尘仆仆地赶到桂林中院诉讼服务大厅,要求对桂林市某区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立案人员在审核其递交的相关材料后,了解到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康某荣因胳膊受伤正在兴安县界首骨科医院进行治疗,考虑到康某荣没有聘请代理律师,自己又无法到法院确认身份的特殊情况,当即决定启用诉讼服务绿色通道,上门为行动不便的康某荣办理相关立案手续,提供零距离诉讼服务,保障群众诉讼权益。
6月21日一大早,立案庭干警霍凤玲、潘琳就顶着暴雨前往兴安县界首骨科医院,为康某荣上门办理立案登记,为其进行相关法律程序的解释,并耐心告知诉讼中的有关注意事项,指导其办理授权委托手续,以便能在诉讼中代其行使权利。当事人及家属对法院能够亲自上门为其办理立案手续解了其燃眉之急表示十分感谢。
“此次上门立案,仅是桂林中院立案一庭为群众办实事的一个缩影,也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的有效转化”,立案一庭庭长谢斌如是说。今后桂林中院将不断延伸司法服务职能,持续深入推进“一站式”建设,大力畅通涉及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诉讼案件“绿色通道”,打通司法服务的“最后一公里”,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兴安法院
6月22日,兴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山林失火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支付赔偿款,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苏某辉受冯某平雇佣,在兴安县某某村某某山场内,驾驶没有配备灭火器材的挖掘机进行修路的施工作业,作业过程中因挖掘机工作负荷过大导致发动机舱起火,被告人苏某辉在没有做任何防火措施的情况下,打开发动机机舱门致使火苗窜出,引燃周边树木枝条,引发森林火灾。火灾发生时,被告人苏某辉拨打了119火警电话报警。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74公顷。兴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苏某辉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据悉,2020年12月,苏某辉雇主冯某平、杨某强与被害人邓某清、冯某友达成赔偿协议,并于2021年1月已赔付两人所有经济损失,邓某清、冯某友对苏某辉失火行为表示谅解。但始终无法与被害人赵某荣、阳某达达成赔偿协议。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赵某荣、阳某达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承办法官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全面了解案情后,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给他们详细分析案情,围绕刑事、民事等相关法律规定讲明利害关系,调和双方矛盾。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赵某荣、阳某达分别于5月18日、6月22日与苏某辉雇主冯某平、杨某强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由冯某平、杨某强一次性赔偿赵某荣11万元、阳某达21万元,并当场履行完毕。二被害人随后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苏某辉失火行为表示谅解。
恭城法院
近日,恭城法院执行局主动上门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办理案款发放相关手续。在申请执行人周某家中,他将一面写有“依法维权为民解忧”的锦旗赠送给恭城法院执行局,向执行法官表达谢意,感谢法院倾力执行维护他的权益。
周某与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履行案款4019元后,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多年来,经过执行法官多方寻找和耐心调解,双方于2020年1月达成和解协议。日前,被执行人按照协议将部分执行款转至法院执行案款账户。执行法官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周某曾因交通事故造成肢体残疾,出行不便,便主动与周某联系,驱车74公里前往灌阳县黄观镇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群众利益无小事,为民解忧暖人心。在打通便民最后一公里的道路上,恭城法院不断延伸司法服务触角,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将司法便民、利民落到实处,让当事人真切地感受到司法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