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中院终审判决:店铺退货退款并3倍赔偿

日期:03-25
柳州市京东网络交易平台网络购物

原标题:柳州市中院终审判决:店铺退货退款并3倍赔偿

直播带货、线上团购……线上购物比例增加,电商服务在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柳州的姚杨(化名)网购净化器时,遭遇商家不实宣传,造成“卖家秀”“买家秀”不一致。于是,他诉之于法律,为自己维权。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

净化器夸大宣传

家住柳州市永前路的姚杨年近六旬,一直很关注居家健康。为了消除家里的甲醛,净化空气,2019年2月13日,姚杨通过京东APP网络交易平台,花1789元在温州复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开设的专卖店下单购买了一台空气净化器。在净化器详情-规格参数页面中,专卖店以“离子量3×106个/立方厘米(距离出风口30厘米处)”“300万个/立方厘米负离子在家犹如置身于森林瀑布边”等描述对该商品作广告宣传。

收到净化器后,姚杨仔细查看发现:净化器的《使用说明书》中,对净化器技术参数描述为:“离子量1.5×106个/立方厘米。”说明书尾页打印有产品合格证信息,显示生产日期为2017年9月15日。

净化器实际参数与网上宣传的参数不符,没有网上宣传的这么好。这不是骗人吗?姚杨很生气,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贸易公司履行退货义务,退还购物款项1789元;贸易公司以他购物价款的3倍进行赔偿,即赔偿5367元;京东APP网络交易平台所属的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电商”)、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世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退货退款

京东电商辩称:其只是APP运营商,其已尽到合理审查卖家并公示信息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净化器并非自营品牌,货款也是直接付给贸易公司的。

京东世贸辩称:其仅是APP开发者,不参与实际运营。

柳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贸易公司在京东APP网络交易平台开设的店铺中,发布可供消费者直接下单购买的空气净化器商品信息,由姚杨通过网络下单购买,并由贸易公司实际发货,可认定贸易公司与姚杨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

法院指出,商家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发布的网页展示构成要约邀请,在消费者下单购买且商家实际发货成立网络购物合同的情况下,商家应向消费者交付符合网页展示的货物。贸易公司交付姚杨的空气净化器离子量,与其网页展示的该项参数不符,构成违约。姚杨作为守约方,要求解除与贸易公司成立的合同,法院予以支持。法院确认他与贸易公司成立的网络购物合同于2019年11月14日解除,贸易公司向姚杨退回购物款1789元,姚杨向贸易公司退回净化器。

关于贸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虽然净化器《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离子量,低于商铺页面中描述的离子量,但离子量数值需经专业检测获取,非易被人体直接感知,数值偏差宣传不必然导致姚杨作出错误购买的意思表示,不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贸易公司该行为不构成欺诈。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作为京东APP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京东电商,为证明其已对平台注册商家贸易公司进行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的公示,提交了网页截图、营业执照、销售商家店铺联系人信息为证,该信息可在店铺信息中查询核实,京东电商已对平台注册商家贸易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尽到相应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京东世贸只是京东APP的开发商,与本次网络购物合同并无关联。

柳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贸易公司向姚杨退回购物款1789元,姚杨向贸易公司退回净化器。

终审支持3倍赔偿

“净化器的离子量数值是一项极重要的技术性能指标,也是消费者选择购买的主要依据。贸易公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解,构成欺诈……”姚杨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坚持一审时的诉讼请求。

贸易公司没有到庭,也没有进行书面答辩。

京东电商及京东世贸作出与一审时同样的答辩意见,主张其不应承担责任。

柳州市中院认为,贸易公司交付姚杨的空气净化器离子量,与其网页展示的参数不符,该参数是商品基本功能参数,直接影响消费者购买意向。贸易公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误导消费者,销售商品的行为,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姚杨要求解除与贸易公司成立的合同,贸易公司3倍返还购物款5367元,中院予以支持。

柳州市中院指出,作为京东APP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京东电商,已对平台注册商家贸易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因此京东电商不存在过错。

近日,柳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贸易公司向姚杨退回购物款1789元,姚杨向贸易公司退回净化器;贸易公司向姚杨支付赔偿款5367元。

法官说法:网络平台的便利,催生庞大的网购族。而其中一些经营者利用平台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商品评判缺乏规范性等漏洞,欺骗消费者。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判断的关键在于经营者是否具有隐瞒真实情况的主观故意。换言之,经营者明知其提供的服务内容与发布信息不相符,则构成欺诈。本案审理可以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依法理性维权,同时提醒广大经营者须规范经营行为,依法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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