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昆明生态环境部门去年减免处罚121件
昨日,市生态环境局通报2020年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典型案例。2020年,市生态环境局主动服务“六稳”“六保”,出台了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等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全力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制度出台以来,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共办理减轻和免于处罚案件121件,减免罚款2074万元。
积极整改
3类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2020年11月20日调查核实,昆明康云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糕点、食品馅料、速冻食品、糖果、代用茶生产未依法报批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给予罚款处罚。鉴于该公司加工项目未建设完成,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污染物产生,且该公司主动停止建设。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称《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呈贡驰佳汽车美容服务部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不规范,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2020年9月16日,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发现该单位违法行为后,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在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危险废物标志。2020年10月9日,经现场检查确认,该服务部已经完成整改。依据《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经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核实,五华区联付小吃店经营者童某在居民住宅楼下新建产生油烟的小吃店。该行为违反了《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规定可以给予罚款处罚。鉴于经营者积极整改,将营业性质改为超市,不再经营产生油烟的小吃店。根据《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超标排污轻微且积极整改
一污水处理厂被免罚10万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昆明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撒营盘污水处理厂出具的10月监督性监测报告显示,该厂出水口总磷监测结果为0.54mg/L,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0.5mg/L标准的0.08倍。收到监测报告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于2020年11月13日对该厂开展执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经查阅近两个月在线监测设备,未发现该厂水污染物超标情况。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监测采样当天由于回流泵出现故障,导致出水量波动,且在线监测数据显示,监督性监测采样时属于用水高峰,该厂正处于超负荷状态,出现了瞬时值超标的情况。随后执法人员向该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该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若按照相关规定将面临至少10万元的罚款。针对存在的问题,该厂积极主动整改,同时执法人员多次上门服务指导,在2020年10月16日、10月20日、10月28日、11月4日、11月10日第三方监测及在线监测中,该厂出水水质已稳定达标。根据《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该厂属于超标排放一般类水污染物小于0.1倍且积极整改的情形,经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及时补办环保类手续
2家公司被减轻处罚
经市环境监察支队2020年7月25日调查核实,富民县福林纸业有限公司未按要求编制水污染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相关规定可以给予5万元罚款。鉴于该公司在告知处罚事项时已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编制水污染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经市生态环境局会议讨论研究,依法给予2万元减轻处罚的决定。
经市环境监察支队2020年11月17日对昆明加加宁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该公司大健康产业基地建设项目未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按相关规定可以给予30万元罚款。鉴于该公司因疫情原因环保验收工作进度受到影响,且生产期间未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已主动与第三方签订验收合同推进整改,根据《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经市生态环境局会议讨论研究,依法给予15万元减轻处罚的决定。(昆明日报记者董宇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