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省海指各成员单位,沿海各设区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机构改革“三定”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我办组织编制了《浙江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规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月12日
浙江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海指)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机构改革“三定”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省海指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应对海洋灾害设置的专项指挥机构,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和全面协调全省风暴潮、海浪、海啸和赤潮等海洋灾害(不包括台风引起的风暴潮、海浪)的预防、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省海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省海指要求协同做好海洋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第三条省海指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自然资源厅厅长担任,成员由省直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担任。省海指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的调整,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条省海指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承担海洋灾害防灾减灾救灾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自然资源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第五条本工作规则适用于风暴潮、海浪、海啸和赤潮等海洋灾害(不包括台风引起的风暴潮、海浪灾害)的日常工作、预警预报、应急处置(抢险救援)、灾后恢复、监督考核等相关管理工作,并将风险识别、风险研判、预报预警、风险管控、应急指挥贯穿全过程。
第二章日常工作
第六条省海指办公室负责编制和修订《浙江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省海指成员单位根据《浙江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和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海洋灾害专项应急预案或将海洋灾害内容增加至已有应急预案中,并报省海指备案。当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第七条省海指每2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指导督促市、县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演练。省海指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省海指及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对海洋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海洋灾害风险防范意识和群众避险自救能力;省海指每年组织各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相关负责人及骨干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第九条省海指成员单位应按预案要求建立值班制度,应急响应期间应加强值班值守。
第十条推进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成员单位的监测实时信息、应急测绘成果和预报预警结果共享。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省海指成员单位应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的一周内向省海指分别报告灾害期间的天气情况、大风情况、雨水情况、海浪情况、潮位情况、赤潮发生情况等。年底各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向省海指报送海洋灾害情况、应急响应行动开展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省海指加强日常海洋灾害综合风险分析和研判,开展定期和不定期会商,科学研判海洋灾害趋势,有针对性研究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每年召开1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组织学习、通报灾情、研究工作,确保成员单位之间信息互通共享。
第十三条省海指全体成员会议和专题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省海指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和会议精神落实。在实际工作中根据需要,省海指通过下发通知等进行工作部署。
第三章预报预警
第十四条省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省水利厅负责河口水情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海浪、风暴潮、赤潮等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上述成员单位将监测预报预警结果报省海指,并按权限向社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省海指整合分析有关成员单位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形成海洋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信息,并通过海洋灾害应急指挥平台统一发布。
第十五条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或调整的条件时,自然资源、水利、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向省海指提出组织会商、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的建议。
第十六条根据自然资源、水利、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建议,由省海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各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进行会商,研判和识别海洋灾害带来的风险,形成风险提示单,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第十七条根据会商结果,省海指向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发出工作告知函、风险提示单或做好防御准备通知。
第十八条根据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和省海指的部署,省应急管理厅协调消防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向可能受灾地区预置救援人员和装备,做好抢险救援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会商研判认为可能会发生严重灾害时,省海指向可能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督促指导当地落实防御措施。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根据海洋灾害预警级别、影响程度和范围,省海指按照《浙江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和结束由省海指指挥长或由其授权的副指挥长组织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省海指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汇总灾情、应急处置情况信息,采用简报等形式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动态,并抄送省海指成员单位和各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时,采用应急专报形式向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报告防灾减灾救灾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并及时续报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第二十二条应急响应期间,根据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省海指根据应急响应等级视情每日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县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进行会商分析,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部署。
Ⅳ级应急响应由省海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省海指办公室副主任组织有关部门会商部署;
Ⅲ级应急响应由省海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省海指办公室主任组织有关部门会商部署;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海指指挥长决定启动,省海指副指挥长组织有关部门会商部署,省海指副指挥长值守;
Ⅰ级应急响应由省海指指挥长决定启动,省海指指挥长组织有关部门会商部署,必要时,提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和动员部署,省海指指挥长值守。
第二十三条Ⅲ级应急响应期间,省海指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进驻省海指集中办公;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期间,省海指全体成员进驻省海指联合值守。
第二十四条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省海指视情向受影响地区或有关单位派出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省自然资源厅或可能发生主要灾种的牵头单位领导担任。
工作组督促指导当地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和风险管控落实,并每天向省海指报送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抢险救援坚持以属地为主的原则,由海洋灾害发生地政府负总责,当地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坚持省海指“一个口子”统一指挥、跨区域支援、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有序联动的应急救援组织运行模式。
第二十六条省海指成员单位和相关县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向省海指报送相关工作动态。Ⅳ、Ⅲ级应急响应期间,于每日15时报送;Ⅱ级应急响应期间,于每日7时、15时报送;Ⅰ级应急响应期间,于每日7时、11时、15时报送。其中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应酌情加密报送频率,遇突发灾情、险情和省海指工作需要,随时报送。
第二十七条赤潮灾害应急期间,省自然资源厅应及时将赤潮监视监测预测信息报送省海指,并通报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部门。Ⅰ级响应期间,每日报送1次赤潮监视监测预测信息;Ⅱ级响应期间,每2日报送1次;Ⅲ级响应期间,每3日报送1次;Ⅳ级响应期间,每4日报送1次。
第二十八条省海指成员单位应建立完善海洋灾害应急响应联动机制,确定专人负责,高效协同省海指完成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各项任务。
第二十九条遵照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省海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海洋灾害信息、重大决策部署、灾情、应急救援以及抢险救灾等动态信息。根据应急响应等级,省海指视情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举行新闻通报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将信息发送至各主流媒体。遇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县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进展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发声。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要牢牢把握正确的宣传导向,协调指导做好新闻宣传、舆情应对、信息互动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条建立海洋灾害应急工作档案。省海指办公室应按照“一事一档”原则,按时序及时收集整理每次应急响应的工作部署、重要气象报告、防御工作通知、视频会议、监测预警、会商研判、视频连线、信息报告、信息简报、总结报告、媒体宣传等重要文件资料,形成档案。
第三十一条应急响应结束后,相关成员单位和受影响的各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在3日内向省海指办公室报送总结。省海指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找差距补短板。
第五章灾后恢复
第三十二条发生海洋灾害后,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企业恢复生产为重点,省海指组织发展和改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指导灾区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广电、通信、建设等部门在最短时间内组织抢修抢通道路、供水、供电、广播电视、通讯等设施,抓紧修复损毁工程;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伤员救护和防疫消杀;财政部门组织做好救灾资金筹集和拨付;银行、保险等部门组织做好金融服务和保险理赔。
第三十三条省海指应及时协调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建设、文化和旅游等有部门按职责分工及时开展灾情调查,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文物、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实事求是、客观科学地确定灾害范围和灾害损失,作为灾区灾后重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省海指要求,及时向省海指办公室报送灾区交通、水利、电力、广电、通信、能源等公共基础设施恢复和伤员救治等情况。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三十五条省海指及其成员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工作制度,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第三十六条省海指根据需要组织对成员单位和市、县(市、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值班值守、风险排查、隐患整改、信息报送等工作开展督查,对督查情况视情通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省海指成员单位和各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本规则和部门职责以及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当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部门职责发生改变,或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
第三十八条省海指文件按程序由省海指办公室统一报指挥长或授权的副指挥长审核签发。省海指办公室文件按程序报省海指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文件管理工作由省海指办公室统一负责。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