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而不养、虐之伤之,何以为母?

日期:10-29

原标题:生而不养、虐之伤之,何以为母?

生而不养、虐之伤之,何以为母?

▲图片来自辽沈晚报

近日,辽宁抚顺6岁女孩童童被母亲及母亲的男友虐待到生命垂危的新闻,引发舆论强烈关注。

开水烫头、打火机烧嘴、钢针扎腿、钳子拔牙、吞咽烟头、拧断胳膊、喂猫粮……很难想象,这是一个笑着和镜头打招呼的6岁女孩曾受过的伤害;更难想象,这些伤害很多是孩子母亲施加的。

此事爆出后,许多好心人自发来到童童家献爱心,给受伤的童童送去温暖。

父母生育的责任链,终点绝非“生下来”

这也不是第一次有类似的消息爆出。

就在今年一月,成都一位母亲把自己年仅一岁的儿子虐待至进了ICU病房,当时孩子全身皮肤多处淤伤,昏迷状态,体重仅6.5公斤……

这些已经逾越人伦底线的虐待行为,已经或是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但人们心中的不平仍难以完全化解。

生而不养,甚至虐之伤之,人们震惊于世间竟有这样的母亲。

而这让人怀疑,每一起母亲虐待孩子事件都有“前情”:不是每个母亲都爱孩子。

生儿育女,从“生”到“育”,缀成的是为人父母者的责任链。链条的终点自然不是“生下来”,“养”同样很重要。

而“养”的情感支点是爱。

可在曾经很长一段时间,结婚、生育对不少女性来说,都是无法逃避的责任,哪怕她们没做好准备,哪怕孩子父亲未必是她们所爱的人。

而生育责任,首先来自父母之命或外部压力。在生育议题面前,她们丧失了主体感,甚至是“被动参与”。

“被动”消解了个别人对孩子倾注感情的用心。到头来,大多数母亲都爱着自己的孩子,但确有个别母亲缺少那根“爱弦”。

她们内心的os可能是:我没要生你出来——我只是完成任务。

曾经姜文有过一期采访,他说一生最大的遗憾是:“我和母亲这么多年的关系怎么都处不好。做了很多努力也不行”“我不知道怎么能让她看见我做的事情高兴,她老有一种不高兴的样子”。

生而不养、虐之伤之,何以为母?

▲图片来自视频截图

姜文说,给母亲买房子,但是她也没有表现得多高兴,她还不去住,她不喜欢。当年考上中戏,给母亲看通知单,也没有表现得多高兴,啪地扔在一边,说:“你那衣服还没有洗呢,别给我聊这个。”

如今回头看这样的事,答案或许一目了然:他母亲并不爱他。

母爱并不像传说那样来自于天生,还跟很多因素有关。例如,这个母亲本身的学识修养,家庭是否和睦,以及孩子的降临给她带来的是幸福还是痛苦。

如果是一个美满的家庭,一两个孩子是锦上添花,母亲爱他们是容易的。

但如果孩子是沉重的负担、孩子妨碍了母亲恋爱结婚、孩子的父亲是一个伤害过母亲的人……那么,对于母亲来说,很可能将错误归结为无辜的孩子,并把孩子作为私人财产任意处置。

曾经有一部小说《毒蛇在握》,不少读过的人都深受震动,它像一把石斧劈下,让读者们看到,这世界并不真的永远是母慈子孝,人与人之间即便血浓于水,也可能相互憎恨。

恰如《都挺好》里,遭到重男轻女原生家庭之困的苏明玉所困惑的:如果你们没打算好好养我,那为什么要把我生下来?

生而不养、虐之伤之,何以为母?

▲《都挺好》剧照

法律不可违,底线不可破

但是,有一个东西叫底线。

这底线就是,我们不应该虐待比我弱小的生物;这底线也是,虎毒不食子。

法律就在维护着这道底线:放弃孩子的母亲,会犯下遗弃罪;不善待孩子,她会犯下虐待罪;不好好养育这个孩子至其死亡,则有可能是故意杀人罪。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与社会就应该主动作为——

首先,把孩子与母亲隔开——孩子有权利得到安定的生活及健康;

其次,剥夺父亲或母亲的监护权——施害的一方已经用实际行动证明了自己枉为人父或人母,转移监护权的法律条款也就该适时激活;

第三,该追求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乃至故意杀人罪的,绝不轻纵;

第四,取消这样的父母将来接受赡养的权利。孩子还小时,他们虐待孩子;当孩子长大,他们如何有资格享受孩子的赡养?

也得看到,这类案例是极个别的情形,母爱依然是人类最美好、最普遍的情感之一。个案不足以概全。

但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能以理想状态为标准,而应将极端情形囊括其中,针对这些极端情形制定相应的保护策略。

只要伤害仍有可能出现,那法律跟社会必须跟上。

□叶倾城(作家)

编辑钢镚儿校对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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