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罪:法律不容“打着收养幌子诱奸少女”

日期:10-13
未成年人法律

原标题:增设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罪:法律不容“打着收养幌子诱奸少女”

▲图片来自影视剧。

▲图片来自影视剧。

监护、收养等特殊职责人员跟14岁至16岁年龄段少女发生性关系,要付出法律代价吗?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

据新京报报道,10月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这些适用条件,无疑体现了刑法拟增加的“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的刚性与针对性。

“甘肃19岁女生因遭老师猥亵跳楼”、“云南民办培训学校校管猥亵女学生”……近年来,未成年人遭遇性侵情况屡有发生。此前,最高检通报称,在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以教师、监护人等为代表的“熟人作案”的比例高于陌生人,有些地方甚至有70%到80%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邻居、亲戚、朋友、师生等关系。

现实中,相比陌生人作案,“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的“熟人作案”更为隐蔽,也给司法机关定罪量刑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比如,有的加害人往往以当时和女生“谈恋爱”为理由为自己的行为进行狡辩;还有的被害人因为过早饱受淫威而心理扭曲产生了“斯德哥尔摩情结”,也不愿意去指控性侵者;还有些年满14周岁的女孩在遭遇到性侵之后,可能在多年后才意识到那是性侵……凡此种种,都让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动辄遭遇发现难、查证难、指控难等重重困境。

此外,我国将性同意年龄划定为14周岁,这意味着,一旦未成年人满了14周岁,就脱离了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保护,而是按照普通成年妇女一样适用强奸罪普通条款的规定。只有当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时,才能够认定为强奸。这样一来,入刑标准就比较高了,也没有充分照顾到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特殊的身心需求。

对此,法学教授罗翔就曾表示,中国“性同意年龄”在全球范围之内是偏低的,只有14周岁,“无法有效地对少女的性权利提供保护,尤其无法防止那些对少女有信任影响力的老师、监护人的性剥削”。而较低的性同意年龄,并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性权益。

这次刑法修订草案增加了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无疑做到了有的放矢,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制定了更苛刻的法律限制。

将之前的性同意年龄从14周岁,有条件地提升为16周岁,避免某些“坏叔叔”利用特殊的教师、监护人、收养者的身份,将黑手伸向刚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从根本上堵上了相关漏洞,有益于避免很多明显的诱奸、性侵行为因挂上“忘年恋”“大叔控萝莉”的名头,而让坏人逃脱责任、未成年受害人遭遇二次伤害。

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鲍某某被指性侵养女案”当中,虽然很多情节有“反转”,但有些事实依旧成立——在当事双方保持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情况下,鲍某某等到对方“刚满14周岁”就发生了性关系,他或许自以为可以规避了法律。虽然本案因为女方故意改小年龄,而不涉及未成年人的问题,但这也将此类利用法律漏洞对14岁至16岁年龄段女生伸出魔手的丑陋行径暴露在民众面前。

此次刑法修正案款增加并细化了特殊职责人性侵的特殊规定,让性同意年龄不再一刀切,将保护未成年人责任压得更实,改变了14至16周岁这一阶段未成年女孩处于保护真空期的现状,用法律高压线打消“坏叔叔”的“坏念头”,其效果值得期待。

□沈彬(媒体人)

编辑:陈静校对: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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