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占林地、种茶毁林……云南通报10起典型案例

日期:09-27
森林资源云南

原标题:非法侵占林地、种茶毁林……云南通报10起典型案例

来源:云南发布

过去一段时期,为追求短期利益,一些地方出现非法侵占林地、种茶毁林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为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坚决遏制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近日,云南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组织查处了一批非法侵占林地、种茶毁林等破坏森林资源典型案件,遏制了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易发多发势头。

以案释法!

一起来看看这十个案例

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陶某大、王某正涉嫌滥伐林木、毁坏林木案

非法侵占林地、种茶毁林……云南通报10起典型案例

2020年5月底,勐腊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对发生在易武镇麻黑村委会的一起砍伐、毁坏林木案立案侦查。经查明,2014年9月,陶某排承包何某民在大柒树的林地,并将该地交给陶某大和王某正管理种植茶树。2014年11月以来,因林木遮阴,影响茶苗生长,陶某大、王某正在未告知何某民、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树木、围剥树皮、投放有毒药物,导致大量林木死亡。经鉴定,陶某大和王某正围剥树皮林木504株,围剥宽度均在10厘米以上,剥口处韧皮部缺失,本质部裸露,林木失去原有生长的生理条件,最终导致植株死亡;砍伐林木56株;投放有毒药物致林木死亡3株;砍伐、毁坏林木活立木蓄积共132.898立方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分析】故意毁坏财物罪(毁坏林木)。故意毁坏林木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特殊形式。毁坏林木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一般以毁林开垦、采砂、采石、采土及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种、剥树皮、掘根等活动,为谋取某种非法利益为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林木死亡,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且数量较大。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本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案例中陶某大、王某正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属于滥伐林木。而二人围剥树皮、投放有毒药物,导致大量林木死亡的行为则属于故意毁坏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许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

专项行动期间,双江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向检察机关移送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经查,该案系许某某为种植茶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情况下,擅自到其承包的林地内采取蚕食的方式零星砍伐林木、环剥林木树皮,造成森林资源被毁。经鉴定,许某某砍伐的树种为栎类,共砍伐林木67株,活立木蓄积56.2159立方米。目前该案已进入诉讼阶段。

三、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杨某某滥伐林木案

2020年2月13日,镇沅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根据县林业和草原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对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进行立案侦查。经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为种植茶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2016年12月以来在镇沅县振太镇长安村啊赖小组其家代管的责任山上采伐林木后运回家中当柴火烧掉,共采伐思茅松56株、杂木291株,致使林木损毁蓄积18.2071立方米,造成林地严重毁坏。2020年4月27日,杨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镇沅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4000元。

【法律分析】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案例二、三中许某某、杨某某为了达到种植茶树的目的,虽是对自己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但因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侵犯了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二人的行为皆构成滥伐林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岩某拉盗伐林木案

非法侵占林地、种茶毁林……云南通报10起典型案例

2020年初,勐海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线索称:打洛镇曼山村委会曼丙老寨存在毁林开垦的违法情况。经查,该村委会曼丙小组村民岩某拉以种植茶树为目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小地名叫“拱边”的国有林林区砍伐林木,并在所砍伐林木的林地上种植茶树,致使林木资源遭受破坏。至案发时岩某拉砍伐林木涉及林地面积2.7亩、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3.7立方米。2020年4月23日,经勐海县人民法院判决,岩某拉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五、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岩某南盗伐林木案

非法侵占林地、种茶毁林……云南通报10起典型案例

2019年底,勐海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破获一起盗伐国有林案,犯罪嫌疑人岩某南以种植茶树为目的,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曼丙老寨集体林和国有林的林地上砍伐林木,通过“蚕食”方式占用林地种植茶树,致使林木资源遭受破坏。岩某南砍伐林木树种为硬阔叶树,共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6.29立方米,其中,集体林4.13立方米、国有林2.16立方米。2020年4月23日,经勐海县人民法院审判,岩某南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六、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岩山某盗伐林木案

非法侵占林地、种茶毁林……云南通报10起典型案例

2020年7月7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盗伐林木案件,该案系当地村民岩山某为种植茶树,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国有林地上砍伐林木,并在所砍伐的地块上种植茶树的刑事案件。岩山某私自砍伐林木的违法行为致使国有林木资源遭受严重破坏,造成林木损失活立木蓄积3.81立方米。岩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七、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岩书某盗伐林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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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经勐海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岩书某以种植茶树为目的,擅自到勐海县打洛镇曼山村委会曼丙老寨集体林的林地上砍伐林木115株,并在所砍伐的地块上种植茶树,造成林木损失活立木蓄积6.62立方米,被毁林木均为硬阔叶树种。2020年4月23日,岩书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八、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岩某弄盗伐林木案

非法侵占林地、种茶毁林……云南通报10起典型案例

犯罪嫌疑人岩某弄以种植茶树为目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擅自砍伐集体林和国有林林木种植茶树,致使林木资源遭受破坏。经勐海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查明,岩某弄砍伐林木总面积7.2亩,砍伐林木树种为南亚热带阔叶树,造成林木损失活立木蓄积12.29立方米。2020年4月27日,岩某弄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勐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律分析】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森林或者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林木的目的,这是盗伐林木罪与故意毁林行为的区别点。案例四至八中岩某拉等五人,为达到种植茶树的目的,明知是国有林或者集体林,仍然擅自砍伐林地上的林木并据为己有,数量较大,已构成盗伐林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刘某某等5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非法侵占林地、种茶毁林……云南通报10起典型案例

2020年3月,弥勒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破获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团伙案件,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5名。经查明,2017年3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映、刘某怀为栽种三七,共同出资后由犯罪嫌疑人刘某映出面通过犯罪嫌疑人王某光居中联系,向犯罪嫌疑人宋某福、宋某华等农户租用位于弥勒市五山乡箐口村的林地栽种三七,并要求农户将出租地上的附属物清理干净后交付。犯罪嫌疑人王某光以每年每亩100元的价格收取介绍费。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刘某映、刘某怀占用林地栽种三七面积共57.47亩。

2020年7月28日,弥勒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刘某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2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25000元;刘某怀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2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25000元;王某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20000元;宋某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8000元;宋某福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5000元。

十、红河州弥勒市海某林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非法侵占林地、种茶毁林……云南通报10起典型案例

2020年3月6日,弥勒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依法对弥阳镇政府移送的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海某林抓获归案。经查明,2016年底以来,犯罪嫌疑人海某林以其在夸西村委会大寨小组“雨难干”承包的集体林地内种植的桉树被霜冻死亡为由,指使、雇佣他人将该桉树林地用挖机翻挖平整,用于栽种玉米、烤烟等农作物至今。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海某林占用林地栽种烤烟、玉米面积共26.05亩。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并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法律分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大量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毁坏的行为。案例九和案例十中,犯罪嫌疑人均实施了违反林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的行为。案例九中,五名犯罪嫌疑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共同犯罪。其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映、刘某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犯罪嫌疑人王某光、宋某华、宋某福明知犯罪嫌疑人刘某映、刘某怀要非法占用林地种植三七而积极帮其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是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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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击整治种茶毁林等

破坏森林资源

违法违规行为

为云南绿色发展提供生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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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信息员:罗波、王佳纯

编辑:李柯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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