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落实"评价指标"需要注重精细、精深与融合

日期:07-07
评价指标

原标题:强化落实"评价指标"需要注重精细、精深与融合

日前,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下称《评价指标》),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旨在引导各级检察院高度重视办案质量,补短板、强弱项,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不断发展和完善检务管理体系和检察官办案能力建设,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智慧力量。

强化评价指标运用的“精度”。基层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最高检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对检察办案活动进行综合评价和宏观管理,进一步提升整体办案质效。一是根据所辖地区的案件类型、办案特点、发生总量与频率等因素将最高检规定的评价指标分为核心指标和一般性指标。核心指标即业务指标,用于评价不同主体、不同类型案件、某个诉讼环节的办案质量,一般性指标则主要用于分析工作趋势、掌握工作动态等。对于业务指标,可再分为常规性指标和动态性指标。常规性指标长期适用于办案质量评价,动态性指标主要涉及国家大局或者中心工作的落实,需要选取一些特定指标,实现对此类案件的质量评价。二是评价体系的搭建,要坚持正面激励性评价和负面禁止性描述相结合,对于选取的核心指标,设置不同的分值及占比,便于横向、纵向对比;要坚持“有质量的效率”与“有效率的质量”相结合,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细化评价标准,为衡量案件质量提供客观、准确的标尺。三是出台、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制定案件质量效果评查工作实施细则、案件质量效果评查标准等文件,以便对一些数据指标异常的案件作出客观评价,革除简单指标管理的弊端。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办案程序、法律适用等评查内容进行细化,实现精细司法、精细管理。

拓展指标评价结果内部分析运用的“深度”。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旨在努力实现办案质效最高、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最好、“三个效果”最优的办案目标。以“案-件比”为例,设置初衷在于引导检察官在每一个办案环节将工作做到极致,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节约司法资源。目前已知影响刑事领域“案-件比”的两个关键环节是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解决的办法主要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但现有规定原则笼统,效果参差不齐。要进一步明确“件”数较为集中的案件罪名、案件结构等,并对“件”做一些区分,是检察机关自身工作不到位造成的,还是自身工作做到极致但因公安机关、法院等方面的原因而引起的。鉴于此,一是与公安机关充分协商,明确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及介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等,通过对具体侦查取证行为进行合法性、方向性以及标准性的指引,有效提升侦查取证质量。二是完善在审查逮捕阶段、捕后诉前的引导侦查工作,实现侦查与审查的同步化,以期最大限度地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程序倒流。承办人在审查逮捕阶段就提出比较详细、明确的取证意见,加强对捕后侦查活动的跟踪、引导和监督,确保捕后侦查工作做到位。协同侦查机关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会商机制,就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意见落实、证据体系完善、证明标准检验等进行分析研判,提高侦查终结和移送起诉案件的质量。三是深化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交流,通过案件会商、召开联席会等形式,在考评标准、评价指标等方面协调衔接、达成共识,实现三机关良性互动。

加大信息技术与评价体系建设工作的“融合度”。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研制案件质量评查智能辅助系统,将相关评查程序和标准嵌入系统,实现评查活动组织管理电子化和案件质量评查智能化。一是建立评查活动组织机构、实现分层次权限管理,系统自动将达到评查要求的案件纳入评查系统,创建评查活动,逐案自动评查,筛选案件疑点、难点,自动分配评查任务,提供评查要点,评查流程以及评查结果自动汇总等功能;提升案件智能评查能力,以及对于卷宗、案件文书等信息的自然语言处理与自然语言理解的处理能力,为智能案件评查奠定基础,为将来实现智能化案件评查、智能三书比对构建能力基础。二是建立数据科学的智能案件分析能力体系,包含数据源接入、数据加工能力、机器学习模型训练等多项智能分析能力,具备分类、聚类、关联、推荐及文本挖掘等经典机器学习算法。三是系统对所有待评查案件进行自动逐案评查,通过逐案自动评查,对案件进行分类以及重点评查信息的梳理。对于未办结案件,帮助办案人发现并尽快处理待评查项目的潜在问题;对于已完结案件,提供重点评查关注信息,提高办案人的办案质量以及评查人的效率。逐案自动评查的结果需要在案件办理完结的时间点留下快照,已备追溯与查看。案件评查活动以实时动态形式开展,依据任务分为重点评查、专项评查以及个案评查。此外,基于案件评查关注点的不同,自动评查功能必须具备可扩展性,该项为必须满足项,以适应检察院内的技术成员对评查规则进行调整以及扩展。案件质量评查智能辅助系统还可实现案件标准化流程的指引,通过信息交互、文书组合、案卡回填等方式,实现程序性文书自动生成、实体性文书互为补充生成,案卡与文书多轮贯通;实现了案件流程监控、跨业务门类(部门)智能提醒(推送)、质量评查;兼顾繁简案件不同需求,实现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简出效率,繁出精品。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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