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党史中的纪律|“四个服从”的原则,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四个服从”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内容,是党的政治纪律的核心内容,贯穿于党的建设的各个环节。它在革命战争年代产生并逐渐成为全党共识,凝结着党的集体智慧。
二大党章提出“两个服从”
1922年7月党的二大召开,在通过的党章中明确提出了“两个服从”:“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还规定“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
此时的“两个服从”,实际上已经涉及了“四个服从”的核心内容,即“全党服从中央”“少数服从多数”。此后至六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虽有微调,但都强调要执行中央决议,指出严格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之最高责任,基本延续了二大党章的有关规定。然而,进入全面抗日战争的历史阶段后,由于形势发生新的变化,党内一些犯有右倾错误的人出现违反组织纪律的情况,还发生了张国焘由分裂党和红军发展至叛党投降国民党等事件。再加上1937年底,王明从苏联回国后,做了许多违反中央指示的事情。这些情况,使得中央认为必须重申党的纪律。
维护中央的团结一致和统一领导
1937年11月,王明从苏联回到延安。12月,他到武汉中共代表团和长江局工作。到武汉后,他在实际工作中贯彻其错误主张。他擅自发表《中国共产党对时局宣言》,提出“六大纲领”,推翻党中央全面抗战路线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另搞一套。他不执行中央指示,拒绝在《新华日报》上刊登对全国抗战起指导作用的《论持久战》,反而将自己诬蔑毛泽东“假抗日,真反苏,坐待日苏战争”等意见,秘密“请求在武汉的一位苏联同志转告斯大林和季米特洛夫”,以求共产国际在组织上干预。
在这样的严峻形势下,1938年9月至11月,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召开。会议总结抗战以来党的历史经验和深刻教训,强调要通过严格的纪律,尤其是通过党内法规来建立健全党内关系。会议正式提出“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四个服从”。毛泽东将“四个服从”作为我党“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强调指出,“谁破坏了这些纪律,谁就破坏了党的统一。”他还提出要警惕两面派行为和小组织活动,严格维护党的纪律,指出“中国共产党内部的团结,是团结全国人民争取抗日胜利和建设新中国的最基本的条件。”
“四个服从”的内涵不断深化
“四个服从”既反映了民主又体现了集中,是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有效途径,是党内生活秩序的总概括,是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
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对“四个服从”做了更为全面的阐述。七大党章规定:“党的组织机构,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四个服从”是民主集中制最基本的条件:“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
刘少奇在七大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提出:党内民主应该扩大,但党的决议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四个服从”的原则,必须无条件地执行。他还指出:“一个共产党员是否有高度的纪律性和遵守纪律的精神,只有在他处于危险的情况下,或者在他与党的组织发生了严重的原则分歧和人事上的分歧之时,才能表现出来。只有当他处在少数地位时,仍然是无条件地服从了党的组织原则,他才是一个有高度纪律性和原则性的党员。”
七大党章将“四个服从”确定为党的政治纪律后,历次修改的党章都把“四个服从”作为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对“四个服从”作出新的表述:“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一规范化表述,一直沿袭至今。(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徐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王小宁整理)